发布文号: 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办理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设备符合性测试及验证体系(IECEECBSCHEME)之国家验证机构(NCB,以下简称国家验证机构)及验证机构试验室(CBTL,以下简称验证机构试验室)之登记,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依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指定公告检测领域或商品种类开放受理国家验证机构申请登记者,国家验证机构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登记:
(一)IECEECBSCHEME国家验证机构证明文件。
(二)机构简介。
(三)IECEECBSCHEME发证范围。
(四)IECEECBSCHEME试验证书核发之程序及作业流程。
(五)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之名称、地址、试验范围及相关资料。
(六)其它经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申请人不在国内者,应委托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人申请登记。
三、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之验证机构试验室经审查符合者,就审查通过之范围准予登记。
四、经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于IECEECBSCHEME之相关范围或资料有变更时,国家验证机构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于变更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但变更不影响其经本局登记之范围及相关事项者不在此限。
五、本局得向经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调阅及查核相关文件,并得派员前往查证,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六、经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于一定期间内就其登记检测领域之全部或一部分,暂停其IE-CEECBSCHEME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转发为指定试验室试验报告,俟其完成改善并经查核或查证符合后始予恢复:
(一)国家验证机构或验证机构试验室资格经IECEECBSCHEME暂时停止者。
(二)违反IECEECBSCHEME相关规定者。
(三)未依第四点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
(四)经通知限期提供资料,无正当理由而届期未提供者。
(五)违反第五点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之规定者。
(六)未能采取各项安排,以利本局办理争议案件之处理,经通知仍未配合者。
(七)其它经本局认定有影响商品检验良好作业或检测业务品质之事项者。
七、以诈伪方法取得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本局应撤销其登记。
经撤销登记者,于三年内不得申请登记。
八、经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废止其登记:
(一)主动申请废止登记者。
(二)丧失IECEECBSCHEME国家验证机构或验证机构试验室资格者。
(三)IECEECBSCHEME试验证书、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有虚伪不实之情事者。
(四)国家验证机构或验证机构试验室丧失执行业务能力或无法公正及有效执行检测业务者。
(五)未于第六点规定期间内完成改善并经本局查核或查证符合者。
(六)未依规定缴纳规费,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者。
(七)其它违反本要点规定,经本局认定情节重大者。
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经废止登记者,于三年内不得申请登记。但前项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经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