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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8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2月3日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晓星公司在聚酯切片原审调查中因为没有报名应诉,在终裁时被裁定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49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韩国晓星公司认为其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一年内,对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负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04年2月27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商务部对继续向韩国晓星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出口国国内销售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认为,韩国晓星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关于申请立案的基本要求,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一)名称
  1、中文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2、英文名称: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slices or chips
  (二)产品描述
  本次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属于高分子化合物。该产品由乙二醇(EG)和对苯二甲酸(PTA)经过缩聚,产生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其中一部分PET再通过水下切粒,最终生成聚酯切片。
  该产品分成两种品种,分别是纤维级聚酯切片(也称为普通级聚酯切片)和瓶级聚酯切片。纤维级聚酯切片分半消光和大有光两种规格,半消光在常温下为乳白色、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大有光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瓶级聚酯切片的规格为大有光,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76-0.88左右,熔点250℃左右。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长丝。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饮料或其他液体包装的容器。
  本反倾销案涉及的聚酯切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二)复审范围:适用于韩国晓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四、听证会
  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请求,商务部可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陈贵华 杨文雄 梁 杰
  电话:86-10-65198197;65198924;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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