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3127179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179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施台北市联营公车(以下简称联营公车)之营运服务评鉴事宜,以加强督导联营公车之营运管理,提升联营公车之经营绩效与服务水准,特订定本办法。
有关联营公车之营运服务评鉴,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联营公车:指行驶由本府交通局核定之市区汽车营运路线所属公共汽车。
二、路线积分:本府交通局依各期评鉴总成绩及同一评鉴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鉴结果高于或低于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所给予之评分,以作为重新分配联营公车营运路线,联营公车业者选择营运路线先后次序之依据。
第3条 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鉴应每半年办理一次,并应将评鉴结果通知联营公车业者。
第4条 联营公车营运服务评鉴,其评鉴项目如下:
一、车辆及站场绩效。
二、乘客服务水准。
三、配合本府交通局重要措施之办理情形。
前项评鉴项目之内容及其评定基准,由本府交通局定之。
第5条 联营公车之营运服务评鉴结果,分为评鉴项目之成绩及评鉴总成绩。
评鉴总成绩,应区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总成绩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总成绩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
三、乙等:总成绩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
四、丙等:总成绩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
五、丁等:总成绩未达六十分。
第6条 评鉴总成绩为优等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应予公开表扬。
评鉴总成绩为优等或甲等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得增加其路线积分。
第7条 同一评鉴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鉴结果均高于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增加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第8条 评鉴总成绩为乙等以下之联营公车业者,本府交通局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无成效者,得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9条 同一评鉴项目之成绩经连续二期评鉴结果均低于前期平均分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扣减该联营公车业者路线积分一分。
第10条 路线积分之有效期限为二年。
第11条 联营公车业者经依法撤销或废止营运路线经营权者,应依本府交通局指定期限于三个月内让出该营运路线。
第12条 本府交通局重新分配联营公车营运路线时,得依路线积分分数高低,订定联营公车业者优先选择营运路线之先后次序。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