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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4]4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在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税结算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税款工作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局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人负责清税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理清税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的质量。

  二、严格审核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审计报告
  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的人员在受理申请清算税款申报的《审计报告》及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对不规范或有疑问的《审计报告》,一律暂停办理税款退税手续,凡未经审核及发现问题仍办理退税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报送清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各局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时,应退回重新修改《审计报告》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四、对出具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的处理
  各局在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事项中有重大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和虚假、欺骗行为或《审计报告》被退回两次以上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具体中介机构单位名称,由市局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各局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五、清税项目应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工作的范围
  各局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的抽查和检查工作,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直接办理清税、退税手续,均应移交纳税评估或检查部门。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审计报告》重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应退税款额度占已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预缴税款范围,但未预缴税款的。

  六、各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工作办法及规程,并明确科、所在清税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清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四年九月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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