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4]291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海淀区建委,通州区燃气办: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经营管理,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依据《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和工商登记注册程序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工商登记注册资格核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8月9月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和供应企业。
三、组织分工
(一)由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组成安全检查办公室,负责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专项安全检查及工商登记注册资格核查的协调组织工作。各区(县)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由区(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区(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消防、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区内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及工商登记注册资格核查的相关工作。
(二)市燃气集团公司、京煤集团、各区(县)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配合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和资格核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2004年8月15日至8月27日为各区(县)工作组安全检查和资格核查工作阶段。各区(县)工作组依据《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及工商登记注册程序要求,对本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及工商登记注册资格核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填写《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记录表》。
(二)8月30日至9月3日为各区(县)检查情况汇总阶段。各区(县)工作组对各站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市政管委燃气办。
(三)对各区(县)的检查意见汇总后,我委将召集安全检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隐患及工商注册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四)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资格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要求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按程序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工商局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检查记录表(略)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