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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度技师考评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4]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技师培训、鉴定、考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和规范本市技师考评工作,从2004年起,将建立技师考评公告和验收制度。现将2004年度技师考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市决定在原有8个职业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已公示并承担技师社会化培训、鉴定和评审任务的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4]55号)要求,自2004年开始,在本市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较多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39个职业及冶金行业,实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其他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行业技师考评工作
  (一)市各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要履行职责,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87]117号)要求,根据行业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做好机构调整和人员换届工作,完善机构设置,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本行业技师考评工作。
  (二)面向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技师考评。行业技师考评工作既要注重主体职业(工种),又要兼顾其他技术工种,满足本行业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需要,各行业技师考评委要根据本市新技师培养计划,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行业发展,科学合理做好本行业2004一2006年度技师考评工作。
  (三)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考评程序,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技师考评实施细则。

  三、技师社会化培训工作
  已公示并承担技师社会化培训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技师培训大纲、计划,组织好相应的理论、实操教学和答辩论文辅导。对参加各项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毕业证书》。
  参加技师社会化培训的人员,即日起可到技师社会化培训机构(附件3),报名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四、技师考评报名方法
  (一)参加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2004年技师社会化鉴定、评审办公室联系一览表》所包含职业)的申报人员,在报名期间内,可通过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下载申报表格和填表说明,需要申请破格的人员可同时下载破格申请表。申报人员或单位也可到相应技师考评办公室领取申报表。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应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2、提交本人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获奖证明、鉴定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3、参加正规技师培训的申报人员,应提交相应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人员,根据申报考评职业,按照《2004年技师社会化鉴定、评审办公室联系一览表》提供的联系方式,于9月 15日一9月30日,到相应技师评审办公室,提交技师资格申报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二)参加行业技师考评(《2004年北京市行业技师考评委联系一览表》所包含的职业)的申报人员,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由局、(集团)总公司、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于9月1日一 9月15日,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推荐单位可直接到相应行业技师考评委员办公室领取申报表格。
  报送单位提交的个人材料:
  1、提交填好的申报表一式两份,初审单位应填写初审意见;
  2、提交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获奖证明、鉴定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五、建立技师考评公告、验收和年度考核制度
  (一)从2005年起,我市建立技师考评定期公告制度。各行业技师考评委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当年行业技师考评计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将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技师考评公告。
  (二)实行技师考评结果验收和年度考核制度。
  1、各技师资格评审机构和行业技师考评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材料,配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做好考评结果验收工作,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收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会会议纪要;(2)通过、否决人员名单(报盘);(3)通过人员评审材料;(4)申报人员名册。
  2、对各技师评审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各社会化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要结合年度考核时间,合理安排考评工作,在自身总结的基础上,将年度技师评审工作总结和年度考评汇总表一并报职业技能培训处。

  六、技师鉴定、评审收费技师考评收费,暂执行原市劳动、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待新标准出台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1:2004年度技师社会化考评鉴定、评审机构联系一览表
  2:2004年北京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联系一览表
  3:技师社会化考评培训机构联系一览表
  4:《北京市技工学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毕业证书》(式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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