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4]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7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1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6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47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19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4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4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在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