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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订定发布全文5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会为健全期货市场环境,保障期货交易人权益,使会员公司产生惕励之效果,特订定本程序。
第2条 本程序之作业系以兼顾「市场公平」、「规范效率」及「公知权与隐私权保障」为原则。
第3条 会员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经法院判决确定,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台湾期货交易所作成处分者,本会得于内部网站上揭露:
一、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业务员有事实证明曾经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活动,显示其不适合从事期货业。
二、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业务员或其它从业人员,有违反期货相关法令或台湾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其它章则、公告或通函等有关规定者。
三、会员公司有违反期货相关法令或台湾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其它章则、公告或通函等有关规定者。
第4条 本会于每季汇整期货商违规事项后,兹将下列内容于网站上揭露:
一、违规发生时间;
二、违规内容;
三、违规处分之依据;
四、违规处分之方式;
五、违规处分之当事人;
六、违规处分之生效日期。
第5条 本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