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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02 生效日期: 1980-08-02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最近以来,不少学校来函或来人,反映和询问有关勤工俭学收益纳税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52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1978年12月21日(78)教普字1238号、(78)财事字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答复如下:
  一、大、中、小学勤工俭学所得收入,一律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也不缴所得税。(注)

  二、大、中、小学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和生产方面的,不征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接受校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税。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到其他单位的工厂、工地参加劳动所得的劳务收入不征税。

  三、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依法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在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
  各省、市、自治区为了扶持勤工俭学事业的发展,已根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做了具体规定的,仍可执行。
  
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通知当地各类学校,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以后有关缴纳工商税、农业税的问题,请主动与当地财税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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