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28 生效日期: 1981-09-28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今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办法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二、提高工资的对象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不在升级范围和不属升级对象的人员,不准升级。

  三、升级人数指标按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和公办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数的百分之一百计算,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升级人数和增加的工资指标。
   升级人数指标中,属于尚未转正定级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数指标用于升两级,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掌握使用。

  四、增加工资的办法: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即:
   1.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2.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和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都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高的不动。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人员不靠行政级。
   3.凡属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升级时按行政级差增加工资,凡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均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2.尚未转正定级(含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升级。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从本办法规定升级范围内的单位调出人员,原则上不升级。
   3.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纪、行政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年以来经常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指标予以保留,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5.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6.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教学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7.对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师、干部至今仍未回学校工作者,这次一律不予升级。
   8.现标准工资已经达到国家行政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行政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或相当工资标准的人员,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平衡,批准升级。

  六、各单位在确定升级人员时,由学校行政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提名,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升级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审定,报县以上主管部门,经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长期代课教师,可参照国家固定教职工增加工资的精神,适当增加代课酬金。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八、企业办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工,这次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调整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