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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28 生效日期: 1981-10-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当地生产组织形式,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保证广大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

  (四)在这次全国统一规定提高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和增发了补助费的,尚未达到全国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应按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足,补足后多余的部分,也要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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