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3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除外)范围掌握;各局还可根据本局2003年度退税清算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企业之外的符合进便函[2004]33号规定的其它出口企业。
二、请将确定后的出口企业名单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及时解决累计欠退(免)税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主管退税机关可将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可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准确,其他纸质退税凭证齐全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信誉好、以前从未发现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因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四条规定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出口企业。
(三)在有关出口退税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能够确保对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已退(免)税款追回的出口企业。
二、退税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退(免)税后,必须加强监控、督促出口企业按期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凡在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
三、请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报总局进出口税司备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