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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4]216号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北京化工工业集团公司三产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重型电机厂、北京荣华实业总公司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市京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龙电力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申请2003年收取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
  本文不再附“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各区县地税局工作需要时,请主管部门提供经市地税局审批后的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表格(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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