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法[2006]6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