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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友谊医院“3.29”断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4年3月29日20时31分,北京友谊医院发生一起断电事故,停电时间长达1小时49分。作为医疗单位发生这样的事故,后果是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经调查,北京友谊医院用电管理有漏洞。高压配电室没有按用电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小动物进入,没有按规定派两名电工值班,断电后没有按程序与供电部门指派的用电检查员联络,值班电工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事故。北京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在接到报告后,对医院用电的重要性没有给予高度重视,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单位现场指导对事故的处置,而是按常规流程,先进行了外电源设备检查,之后才赶到用户配电室,延误了抢修时间。因此,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北京友谊医院负主要责任,北京供电公司负相关责任。
  为吸取教训,决定对北京友谊医院和北京供电公司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北京友谊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主管院长助理、总务处长、电工组长、副组长及当日值班电工等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有关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了处罚。
  为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医疗机构、供电部门的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安全用电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增强首都安全意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供电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各单位要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供电部门和用电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并进行严格考核。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规范配电室、锅炉房、危险物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突发应急设备设施,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确保医疗机构和就诊住院病人的安全。

  四、各级供电部门要提高首都安全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修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接报修工作流程和用电抢修制度,在处理用电、供电突发事故时,应首先到达事故单位第一现场,统筹研究、协调指导事故单位的抢险工作。要抓紧处理本公司管理范围内故障问题,在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供电安全。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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