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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农 科
  一、农学基础类 
   0101 植物生理与生物化学    0105 农业化学
   0102 动物生理与生物化学   试0101 生物工程
   0103 农业微生物       试0102 应用数学(农业)
   0104 水生生物        试0103 应用物理(农业)

  二、植物生产类 
   0201 作物           0207 药用植物
   0202 热带作物         0208 植物遗传育种
   0203 果树           0209 植物保护
   0204 蔬菜           0210 植物病理
   0205 观赏园艺         0211 农业昆虫学
   0206 茶学           0212 土壤与植物营养

  三、动物生产类 
   0301 畜牧           0304 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0302 草原           0305 蚕学
   0303 动物遗传育种       0306 蜂学

  四、水产类 
   0401 淡水渔业         0403 海洋渔业
   0402 海水养殖

  五、经济、管理类 
   0501 农牧业经济管理      0505 土地规划与利用
   0502 农业经济        试0501 农业贸易
   0503 渔业经济管理      试0502 农业对外贸易
   0504 农业计划与统计

  六、农业工程类 
   0601 农业机械化          试0601 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0602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试0602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0603 农业电气化自动化       试0603 农业系统工程

  七、农产品加工类 
   0701 农(畜、水)产品贮藏与加工   0702 制冷与冷藏技术

  八、兽医类 
   0801 兽医              0803 兽医公共卫生
   0802 中兽医             0804 实验动物

  九、资源、环境类 
   0901 渔业资源           试0901 野生植物资源
   0902 农业气象           试0902 农业生态
   0903 农业环境保护         试0903 水域生物环境保护

  十、应用文科类 
   试1001 农业信息

林 科
  一、林学基础类 
   0101 森林生物学       0102 木材学

  二、营林类 
   0201 林学          0203 经济
   0202 森林保护

  三、资源、环境类 
   0301 水土保持        0304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0302 沙漠治理       试0301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0303 园林

  四、森林工程类 
   0401 森林采运工程      0403 林业机械
   0402 森林道路与桥梁工程

  五、林产加工类 
   0501 木材加工        0503 木材保护与改性
   0502 林产化工       试0501 家具设计与制造

  六、经济、管理类 
   0601 林业经济管理     试0602 林业信息管理
   试0601 木材贸易 
  
附: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本《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简介》(以下简称《简介》)是设置、调整农科和林科本科专业,培养农科、林科高级专门人才,进行人才预测,制订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分配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本《目录》实施过程中,《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本《目录》公布后,全国各普通高等农林学校要对现设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学习的专业)名称进行一次整理。现设专业名称与《目录》相同的继续使用;与《目录》不相同的应当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其中在《对照表》的现设专业栏内出现两次的专业(如畜牧兽医、果树蔬菜等),原则上应按原专业的侧重点,改为《目录》中的一个相应名称;少数专业如拟选用《目录》中列有的相近专业的名称,应当申述理由;个别已经接受委托或通过联合办学的形式办起来而本《目录》未列入的专业,如改为《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专业名称确有困难,一般可以沿用原专业名称,直至原协议期满为止,但原协议期较长的专业,一般应在1991年招生时停止使用原专业名称(此类专业申报时,必须附原协议书复印件)。各校应将整理后的全部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含与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相同的,下同)按统一格式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全部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报表格式和具体办法另发)。
  非农科、林科普通高等学校所设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名称,另行整理。
  三、从1987年秋季起,普通高等农林学校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不包括个别已经接受委托或通过联合办学的形式办起来而本《目录》未列入的,并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沿用原名称的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中所列的名称招生。1986年秋季以前(含1986年秋季)入学的历届在校农科、林科本科生的专业名称也应尽可能改为《目录》中的相应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相应的调整。某些专业改变名称确有困难时,学生也可以按招生时的原专业名称毕业。
  四、本《目录》实施后,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名称(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学习的专业)应以本《目录》为准,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在本《目录》实施一段时间后,有的学校要增设本《目录》以外的农科、林科本科专业,如确有需要,并符合专业划分的原则和设置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同时附详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五、同一名称的专业,对于各所学校来说,应在保证基本规格的前提下,根据本校的优势和所在地区的特点,努力办出各自的特色。某些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在专业训练阶段,学校可以适当确定若干服务方向,并可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六、列入本《目录》的试办专业,首先在个别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中试办。所有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当提出书面的试办总结报告;提出试办专业转正,或继续试办,或停办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在本《目录》实施过程中,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会同主管部门通盘研究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布点问题。考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条件,以及布局的合理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专业布点的调整工作。在此次专业名称整理时,仅对少数分布明显不合理并且办学条件差的专业点进行必要的调整。
  八、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教育委员会拟组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修订农林本科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业经整理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各专业,各校应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认真修订农科、林科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九、在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教学组织机构、实验室的调整变动,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应当有利于教学改革,还应与学校整个领导管理体制改革联系起来进行。
  十、《目录》的实施过程,决不仅是专业名称的简单改变和专业的简单合并,而是涉及到教育思想的转变,涉及如何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大批高质量的农林专门人才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把《目录》实施工作作为高等农林教育改革和人才分配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目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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