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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12 生效日期: 1987-05-12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委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总结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律,对全国高等学校基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掌握全国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安排情况和完成情况,分析研究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益。掌握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状况。调查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校舍建设与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高等学校建房和用房的改革,促使校舍建设与使用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研究制订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用地定额,参与制订有关高等学校的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五)掌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机动投资及相应的统配物资的分配,补助贫困地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加强薄弱环节等。
  (六)掌握和分配通过国家教委安排的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七)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审批新建高等学校的项目建议书。
  (八)调查研究国内外高等学校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高等学校校舍建设和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
  (九)直接管理委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1.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尚无条件审批总体设计任务书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2.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尚无条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
  3.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审批委属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申请与分配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统配物资,并组织订货。
  5.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办理拨款,审批财务决算。
  6.掌握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进度。负责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高等学校的基建调度工作。汇总编制各种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
  7.参加部分重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管理委属高等学校建筑设计研究院(室)的业务工作。
  9.组织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人员的培训。
  10.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教委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严格按基建程序管理所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二)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尚无条件审批总体设计任务书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尚无条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接受国家教委的委托,负责审批教委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般教学、科研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委托,代为审批其所属高等学校部分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
  (四)审批所属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抄送国家教委备案。
  (五)申请与分配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统配物资。
  (六)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办理拨款,审批财务决算。
  (七)掌握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和现有校舍情况,向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编制统计报表。负责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高等学校的基建调度工作。
  (八)安排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九)组织或参加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调查研究所属高等学校投资效益,总结与交流所属高等学校基建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三、高等学校管理基本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作。合理安排各类校舍建设,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任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和学制,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不具备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先编制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三)根据批准的总体(或单项工程)设计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或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高等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审批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的10%需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四)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期和年度基建投资指标,负责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接受委托代培学生的投资亦应纳入基建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办事。
  (五)积极创造条件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择优选择设计与施工单位,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基建任务的完成。
  (六)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在不超出工程概算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之间的投资进行调整,根据核定的设备购置投资额自行审批设备清单,并报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亦可根据部门的规定办理)。
  (七)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编报基建统计和财务报表。
  (八)负责基本建设物资的申请、订货、保管、供应等项工作。
  (九)检查工程质量,组织竣工工程的验收,配合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绘制竣工图,及时归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根据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一次编制出的全部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其中包括:设计说明书,总体规划设计(总平面、竖向、道路、各种外线工程、绿化等),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系各单项工程概算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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