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300485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30048505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目的:总额支付制度下,为鼓励医疗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受检之困扰,爰选定部分特定检查项目,试行特约医院间之资源共享,以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并藉由试办方式,建立资源共享模式,为以后推广实施奠定基础。
贰、现况说明
一、依据中央健康保险局统计,89-90年同一保险对象六个月内在不同院所重复使用计算机断层造影之个案数近5万人,约占计算机断层造影总个案数之10.8%,重复使用次数将近6万次,约占计算机断层造影总申报件数之12.7%。另六个月内在不同院所重复使用核磁造影之个案数近7千人,约占核磁造影检查总个案数之5.43%,重复使用次数将近8千次,约占核磁造影检查总申报件数之5.91 %。
二、现行计算机断层造影及核磁造影之支付标准如下:
(一) 计算机断层造影支付点数依机型及有无使用显影剂支付2185-5035点。
(二) 核磁造影支付点数依有无使用显影剂支付6500-11500 点。
三、假设前项检查次数可以减少 10 %-100%,扣除本试办计画支给之费用,估计一年可节余1,303万元至13,034万元。
叁、试办项目:初期选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特定诊疗之下列二项特殊造影检查先行试办,未来视试办情形再逐步检讨开放。
一、计算机断层造影检查 Computered Tomography (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编号33067B-33072B)。
二、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编号33084A-33058A) 。
肆、办理方式:
一、申请程序:
(一) 由第二次处方医院申请为原则,申请程序如下:
1.保险对象经医师诊治因病情需要,得由第二次处方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申请书」向原检查医院申请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以供诊断疾病之参考。
2. 原检查医院应于受理后2日内(以邮戳为凭)提供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以供第二次处方医院诊治医师参考,病人情况紧急者应当日立即提供。
(二) 特殊情况得由保险对象或亲友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保险对象或其亲友持由第二次处方医院医师开具之全民健康保险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申请书、身分证明文件及保险凭证,向原检查医院提出申请,保险凭证仅供验明具被保险人身分,不须盖卡。
2.原检查医院应于受理申请之当天提供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
(三) 藉由影像档案储存与通信传输系统 (PACS 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s System) 申请:第二处方医院及原检查医院若具有PACS,则第二处方医院得以PACS向原检查医院申请,其余比照书面申请方式。
二、全民健康保险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申请书格式 (如附件一) 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原检查医院申请,第二联由第二次处方医院留存。
三、受理与回馈:原检查医院应设立单一窗口,处理相关行政作业,包括申请书受理、提供复制片及报告,第二次处方医院应依医疗法规定于门诊完成诊治后三日内,病患住院者出院后二星期内,将处理情形回复原检查医院。
四、作业流程如附件二。
伍、支付标准通则:
一、原检查医院提供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费,所订点数除鼓励资源共享外,并包含检查报告、造影复制片、X 光底片、行政管理及邮寄等费用在内;第二次处方医院申请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费,所订点数除鼓励资源共享外,并包含诊断判定费、底片整理、及相关行政等费用在内。
二、保险对象特殊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于原检查医院及第二次处方医院间之提供与申请,以乙次为限。
三、行政院卫生署医院评鉴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申请并同评鉴者,视为同一医事服务机构,应主动提供同一医院之医师诊治疾病之参考,不得申请本试办计画支付标准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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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编号│诊 疗 项 目│基│地│区│医│ 支 │
│ │ │层│区│域│学│ 付 │
│ │ │院│医│医│中│ 点 │
│ │ │所│院│院│心│ 数 │
├────┼───────────┼─┼─┼─┼─┼───┤
│P2101C │原检查医院提供特殊造影│ │ │ │ │ │
│P2102C │检查复制片及报告费 │ │ │ │ │ │
│ │1. 计算机断层检查 │ │V │ V│ V│ 1340│
│ │2. 磁振造影 │ │V │ V│ V│ 2445│
│ │注:以 PACS 方式提供比│ │ │ │ │ │
│ │ 照申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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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03C │第二次处方医院申请特殊│ │ │ │ │ │
│P2104C │造影检查复制片及报告费│ │ │ │ │ │
│ │1.计算机断层检查 │ │V │ V│ V│ 1340│
│ │2.磁振造影检查 │ │V │ V│ V│ 2445│
│ │注:以 PACS 方式提供比│ │ │ │ │ │
│ │ 照申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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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品质监测
一、指针项目:
(一) 同一保险对象在同一医院 (原检查或第二次处方医院) 六个月内重复检查之比率。
(二) 同一保险对象在不同医院 (原检查及第二次处方医院) 六个月内重复检查之比率。
(三) 同一保险对象在参与及未参与试办医院六个月内重复检查之比率。
(※以上 "六个月内" 指在原处方医院检查日起算)
二、监测处理
采事后每季档案分析,自试办后第二季分析结果超常 (暂以超出平均值二个标准差) 之医院,应提出书面说明报告,自试办后第二季起,连续二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分析结果超常者,应于医院总额支付委员会提出说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