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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30 生效日期: 1987-11-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一、数学类 
   0101 数学           0104 数理统计
   0102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0105 运筹学
   0103 应用数学         0106 控制科学

  二、物理学类 
   0201 物理学(专门方向:理论物理、半导体物理、固体物理、晶体物理、低温物理、光学、磁学、等离子体物理、电子物理)
   0202 应用物理学        0203 原子核物理及核技术

  三、化学类 
   0301 化学(专门方向: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高分子化学)
   0302 应用化学         0305 放射化学
   0303 材料化学         0306 食品化学
   0304 环境化学

  四、生物学类 
   0401 植物学            0406 遗传学
   0402 动物学            0407 细胞生物学
   0403 微生物学           0408 生物化学
   0404 生理学            0409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0405 植物生理学

  五、天文学类
    0501 天文学

  六、地质学类 
   0601 地质学            0605 水文地质学与工程地质学
   0602 构造地质学          0606 岩矿地球化学
   0603 地震地质学          0607 放射性矿产地质学
   0604 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七、地理学类 
   0701 自然地理学          0704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0702 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0705 地理信息与地图学
   0703 水资源与环境

  八、地球物理学类 
   0801 地球物理学          0802 空间物理学

  九、大气科学类 
   0901 天气动力学          0903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0902 气候学            0904 大气探测学

  十、海洋科学类 
   1001 物理海洋学          1004 海洋生物学
   1002 海洋物理学          1005 海洋地质学
   1003 海洋化学

  十一、力学类 
   1101 力学             1102 应用力学

  十二、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1201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1204 声学
   1202 无线电物理学         1205 光学
   1203 物理电子学          1206 微电子学

  十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1301 计算机软件          1302 计算机及应用

  十四、心理学类 
   1401 心理学            1402 工业心理学
   试办专业
   试01  信息科学           试06  微生物工程学
   试02  经济数学           试07  生物医学电子学
   试03  科技情报           试08  自然资源管理
   试04  材料科学           试09  矿物岩石材料学
   试05  分子生物学          试10  环境地学 
  
附: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是设置、调整理科本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人才预测,制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简介》(以下简称《专业简介》)和《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专业名称对照表》(以下简称《专业名称对照表》)是《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专业目录》、《专业简介》及《专业名称对照表》公布后,将对全国综合大学的现设理科本科专业进行一次整理。具体办法如下:现设专业名称与《专业目录》相同的可继续使用;与《专业目录》中名称不同的应改为《专业名称对照表》中修订后的相应名称;个别专业如拟改用《专业目录》中列有的相近专业名称,需申明理由。各校应将整理后的理科专业名称,按统一格式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各校理科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报表和具体办法另发)。
  三、自1988年秋季起,全国综合大学的理科本科专业必须按照整理后的名称招生。1987年及以前的历届在校理科本科生所学的专业,其名称尽可能改为整理后的名称,并在教学安排上作适当调整。通过委托办学或联合办学形式所办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或个别专业改变名称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使用原专业名称直至学生毕业。
  四、《专业目录》发布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凡需增设、合并专业或改变专业名称,应以《专业目录》为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要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在《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如有关学校确有需要增设《专业目录》外专业,应从严掌握,并遵循本科专业划分原则,进行详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并附论证报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审批,一般应先试办。
  五、根据《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的要求,进一步修订理科本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是《专业目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在对现设专业的整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制订各专业的基本业务规格和教学要求,各校将根据专业的基本业务规格和教学要求及有关教学文件,各自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六、《专业目录》中列出的试办专业,是一些还不够成熟,带有探索性的专业。这些专业只能在个别学校中试办。对试办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上,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以便于探索和积累经验。试办专业在有两届毕业生后应当提出试办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试办报告应说明试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以及进一步办好专业或停止试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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