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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方案执行计画作业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7-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劳职业字第093020409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302040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壹、申请与审查

  一、提案单位: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提案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方政府依据地方需求研提结合地方重要施政目标或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之整合性用人计画,每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最多提送三项工作计画。

  (二)中央部会:中央部会依据该部会需求研提计画,办理方式须为中央部会自行办理,每一部会最多提送二项工作计画。

  三、计画格式:依本作业注意事项附件格式书写。

  四、审查方式:

  (一)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召集相关部会及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

  (二)审查重点包括计画目标、就业促进效益、计画管理机制、社会价值及其它配合行政资源等五项。

  (三)审查会现场请提案单位「各部会、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就所提工作计画内容进行演示文稿及答询,审查委员依提案单位所提送之书面审查资料及演示文稿结果进行审查及评分作业。(如审查评分表)。

  (四)所有工作计画审查评分完毕后,依得分进行排序,由审查委员会确认核定工作计画及名额。

  贰、人员进用与投保作业

  一、本方案之工作人员均限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

  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及用人单位依「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九十三年下半年后续配套措施推介就业作业注意事项」办理推介、面试及录用等相关作业。

  三、用人单位办理人员进用时,应辅导进用人员签署意愿书及公法救助契约书。

  四、有关意愿书切结之四、五两项,如与中央信托局及财政部资料勾稽后发现有资格不符之进用人员,进用人员即应于接获通知当日办理离职。

  五、用人单位应于进用人员进用当日立即为进用人员办理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加保作业,并依据其工作津贴所对应之投保金额等级办理加保。

  六、进用人员不适用就业保险法,其劳工保险费依不包含就业保险之费率计算,用人单位填写劳健保合一加保申报表时,应于表上注明「公共就业方案进用人员」等字样。

  七、用人单位如遇工作人员离职,须依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更换、递补,并应于工作人员异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

  八、用人单位应于工作计画核定函发文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名额之进用事宜,超过三个月仍未进用之名额本会即终止该名额之补助,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亦不得就该名额进行推介。

  叁、人员管理

  一、用人单位须指派专人办理工作指派及用人督导管理。

  二、进用人员须确实签到(退),其中签到(退)纪录有打卡、刷卡纪录等亦可。

  三、出勤表须由用人单位专人管理(不得指派进用人员担任),并按出勤纪录表格式管理进用人员出勤情形(采打卡、刷卡方式者除外)。

  四、工作现场应设置工作日志,按日详实纪录以备查验。

  五、进用人员之工作内容项目及配置地点须与审查核定工作计画相符,不得任意将进用人员转调至不包含于计画内之其它职务。

  六、进用人员每日正常工时须足8小时为原则。

  七、工作契约期满前一个月,进用人员前往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参加相关之就业服务活动,并持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求职纪录证明」者,得由用人单位给予1天之「公假」,进用人员参加本项活动并得以公假处理之次数最多2次。

  肆、经费请领、核销与津贴发放

  一、各部会及直辖市、各县(市)政府依核定通过工作计画,按季向本会职业训练局掣据申领工作计画经费,并配合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及工作计画结束两个月内办理核销。

  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季依所负责辖区推介及考核之人数,向本会职业训练局掣据申领行政管理费,并配合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及辖区所有工作计画结束两个月内办理核销,方案推动初期得向本会职业训练局申请预先拨付部分款项,以利工作顺利推展。

  三、本方案经费由进用人员机关(各部会、直辖市政府、各县(市)政府)及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采就地审计方式办理,并检附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执行成果报告表向本会职业训练局办理核销。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七日前将上月之工作津贴发给进用人员,其工作津贴须依照核定工作计画办理。

  伍、附件

  一、工作计画书(撰写参考格式)

  二、审查评分表三、审查评分项目标准说明

  四、工作津贴参照表五、参与公共就业方案意愿书(参考范例)六、公共就业方案公法救助契约书(参考范例)七、请假单(参考范例)八、出勤纪录表九、用人经费印领清册十、劳健保费印领清册十一、经费支出明细表十二、公共就业方案进用人员参加劳、健保作业须知十三、公共就业方案执行成果报告表十四、求职纪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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