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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具体操作方法:
   (一)、退税部门应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中的企业出口额、期末留抵税额按照规定计算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操作:进入2004年度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后,利用“筛选”功能,输入企业代码、所属年月、贸易性质(10)[注:10为一般贸易]后,利用统计功能进行出口额的统计,打印统计结果《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根据《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003》填制《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按003信息)审核明细表》(见附件一),根据《审核明细表》填制《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按003信息)审批申请表》(见附件二),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申请表》及《审核明细表》各二份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批复后各局应于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
   (二)、《审核明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003信息中的出口额、企业期末留抵税额、适用退税率、本期免抵税款、累计免抵税款。《审批申请表》应包括汇总的本期免抵税款、累计免抵调库数。
   (三)退税部门应将打印出的003数据中企业出口额统计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作为《审核明细表》的附件统一留存保管。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税务部门免抵退税额的审核仍按照京国税发[2002]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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