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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基本生活的措施,逐步建立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低收入职工群众生活困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少部分职工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保证这部分困难职工群众过好节日,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继续在全市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现将开展“送温暖” 和慰问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城乡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员;节日期间在生产和重点工程一线坚持工作的干部职工;离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劳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在乡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见义勇为人员。
  二、主要措施
  (一)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家庭,按每户400元(单人户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特困人员家庭户数,按每户2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资金,与市政府下拨资金统筹使用。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家庭,按每户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农村特困人员家庭户数,按每户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
  (二)对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资金,与市政府下拨资金统筹使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对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光荣院,见义勇为人员,农村特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农村敬老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并举行首都军政座谈会。
  (四)市人事局组织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并酌情给予补助。
  (五)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对离退休干部普遍走访慰问,重点走访有特殊贡献、特殊困难和因病住院的离休干部,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同志的心上。
  (六)市总工会及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对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发挥“贴心人服务队”的作用,采取上门服务、包户服务的形式,为离退休职工、孤寡病残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做好事、办实事。
  (七)市残联系统组织对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定期补助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困难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残疾人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春节前带队走访慰问。慰问节日期间在生产和重点工程一线坚持工作的干部职工;慰问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和烈军属;慰问生活困难人员家庭;慰问有特殊贡献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劳模等人员,推动全市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市级领导同志的慰问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组织落实。
  三、时间安排
  “送温暖”和慰问活动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4年1月28日结束。此项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1月10日前各区、县、局、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对象,筹集资金,做好“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的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04年1月11日至1月28日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送温暖”和慰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实抓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把“送温暖”和慰问活动作为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统一领导、精心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送温暖”和慰问活动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在春节前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等各项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保证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多方筹措资金,把“送温暖”和慰问活动落到实处。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千方百计筹措“送温暖”和慰问资金,与市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困难人员“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确保每一户困难职工群众家庭同全市人民一起过好节日。
  (四)2004年元旦、春节“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局、总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活动情况报送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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