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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挡案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挡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档[20O3]6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规范、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体系,提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我局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观;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结合各单一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落实。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京地税办[1998]5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为本市和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市地税系统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载体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和非纸质档案,纸质档案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包括文书、税务、会计、科技档案,非纸质档案包括声像、电子、实物档案。人事档案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市委组织部和市档案局颁发的《北京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另行管理。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是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本系统的各类档案进行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本机关和系统提供利用,并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工作与本局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市地税系统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市地税局机关各部门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开展本系统档案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区、县地税局接受市地税局及区、县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市地税局分局接受市地税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档案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本单位各部门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监督指导本单位各档案形成部门做好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档案保密制度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能,熟悉税收业务知识,具备较高的综合文化水平,并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上岗证书。档案工作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市地税系统所属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按规定时间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系统文书档案、税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分别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按有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归档,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收到的传真件应先复印,复印件经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后归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应由兼职档案员及时收集、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文件材料交兼职档案员保管,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编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应有必要的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鼠、防污染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在为利用者提供借阅服务的基础上,进行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统计制度定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库存档案进行核对、清理,准确编制档案基本情况年报。各区、县地税局应及时将统计年报报送市地税局和各区、县档案局,各分局应及时将统计年报报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对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统计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可以由本单位局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应派员监销,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一档案遗失和泄密、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和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及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
  (一)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各区、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l0年后、向各区、县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一的档案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档案局、地方税务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个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有,拒绝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买给 赠与外国人的:
  (七)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文档案的;
  (八)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文书档案、税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类档案的具体管理方法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办[1998]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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