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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药品不良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8-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的药品不良事件。卫生部办公厅于8月7日、8月8日相继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6]7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不良事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6]7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妥善处置本市患者因使用“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现将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对因使用“欣弗”引发不良事件的中、重度患者,可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全力救治,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可能与“欣弗”有关的不良反应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内立即组织一次自查,立即暂停使用和购入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批次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如因清点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导致新发相关不良反应病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要对所辖医疗机构“欣弗”的暂停使用、暂停购入和清点封存工作进行督查。
  四、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密切关注此次药品不良事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卫生部。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此起不良事件患者的救治工作,确保他们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以供救治工作参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有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症状。实验室血常规检查主要有白细胞异常升高,核左移,血小板减少。生化检查可见肝、肾功能改变及心肌酶学升高等。部分患者血气分析有血氧饱和度及动脉氧分压降低。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救治该起不良事件的患者,确保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对相关病例进行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对中、重度患者治疗提供如下治疗意见,供参考。
  一、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心电、SpO2等。
  二、血、尿常规、病原学(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及生化检查,根据病情进行血气、DIC等检查。
  三、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抗休克治疗
  (一)补充血容量:快速补液,可选择糖盐水或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二)升压药物:在血容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多巴胺静脉滴注,根据血压调整剂量。
  (三)纠正酸中毒:根据情况选用5%碳酸氢钠等,注意不要过量,有条件可根据血气结果调整用量。
  (四)可酌情选用654-2。
  五、及时选用有效抗生素。
  六、根据情况,短期、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
  七、保护脏器,防治并发症(消化道出血、DIC、急性肾衰、ARDS等)。
  八、注意对症支持治疗。
  卫生部:“欣弗”不良事件信息要日报
  卫生部8月9日发出通知,要求出现“欣弗”不良事件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自8月10日起,实行“欣弗”不良事件信息报告,每日16:00前,各地要将本省(区、市)截止当日12:00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书面报送卫生部。
  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要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的群体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必要时按规定越级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此次药品不良事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相关药品的暂停使用和清点封存工作要真正落实到辖区内每一个医疗机构。如因清点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导致新发相关不良反应病例的,要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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