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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30408199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烟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酒类中甲醇及铅之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二、其它酒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3条 酒类每公升中铅之含量标准为○.三毫克以下。

第4条 酒类中二氧化硫残留容许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二五公克以下。

二、啤酒类及以谷类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三公克以下。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法规: 卫生标准 台湾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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