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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以下称为“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60元。待遇标准随本市城镇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相应增加。
  三、高龄无保障老人实行定点医疗、按需转诊的就医制度,医疗待遇包括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的待遇。其中,门、急诊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报销50%;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服务中心接受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示20日。对公示情况有争议的,服务中心应当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不予受理。对公示情况无疑议的,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初审同意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民政局、公安局、医疗保障办公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批。审批同意的,从次月起,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支付医疗待遇。
  五、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后,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运用社区工作机制,做好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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