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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校从2006级学生开始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德[2006]23号
市属各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校从2006级学生开始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报我委德育处(联系人:叶天放;联系电话:2311953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校从2006级学生开始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通知
教社科厅(2006)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精神,经中宣部、教育部研究并报中央同意,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开始,全国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高专)在2006级新生中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并统一使用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教材。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对本地、本部门、本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安排,对教学机构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充实,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切实做好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并统筹协调好教材发行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开课。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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