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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京办发[2003]9号)中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无缺位制度的要求,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推动首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机构的对外办公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工作无缺位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办公部门,重点是指直接面对公民或企事业等单位,办理与其经济、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相关事宜的机构。

  二、制度内容
  1、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办公部门以及对外公布的值班电话或举报投诉电话,凡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日以及本部门对外承诺的工作日或值班时间内,必须严格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三天予以公告。
  2、工作人员不缺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办公部门,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日以及本部门对外承诺的工作日,要实行“A、B       角制”。每个职位都要明确A、B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位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并行使与A角同等职权的B角负责受理各项业务。
  3、业务工作不间断。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外办公部门,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以及本部门对外承诺的办事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对外办理公务,不得以组织学习、经办人员不在位等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

  三、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无缺位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都要把贯彻落实工作无缺位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有效得力,确保把工作无缺位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告诫;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辞退规定的,要坚决予以辞退。要通过实施这一制度,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首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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