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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规财[2006]1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委办(2006)1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现结合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入防汛防台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仔细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并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落实各级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汛期要针对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加强自查自纠。检查的重点:一是单位用电情况,各类压力容器、电梯、锅炉、高低压配电房等重点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二是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其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消防设施设备、建筑工地等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预防灾害事故发生。
  三、加强值班,完善应急预案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要高度重视对汛情、台风、雷雨等灾害的预防,加强汛期值班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严禁瞒报、漏报、不报。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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