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游乐场所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92B条)
[1976年7月16日]
(本为197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部 一般规定
第2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3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999年第78号第7条)
"牌照"(licence)指附表1所指明的牌照;
"署长"(Director)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4条 牌照的有效期、费用及条件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附表1第2栏就每个牌照而指明的期限,或该牌照上所指明的较短期限,即为该牌照的有效期。
(2)就附表1所指明的每个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为订明费用。(1996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3)每个牌照须受其上所列条件所规限,或受署长以书面通知持牌人的条件所规限;如事先未获得署长批准,不得转让牌照。(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5条 批给牌照、牌照续期或牌照转让的申请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凡申请批给牌照、将牌照续期或将牌照转让,须以署长规定的格式向署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载有署长规定的详情,并附有署长规定的图则。
(2)申请批给牌照、将牌照续期或将牌照转让的申请人,须向署长出示署长规定的证据,证明将获批给牌照的有关处所已符合─
(a)本规例中的条文;及
(b)消防处处长所发出的任何规定。
(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6条 牌照复本及修订牌照的费用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长如信纳某人所获批给或转让的牌照─
(a)已经遗失、被销毁或被意外污损;或
(b)有需要作修订,即可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牌照的复本或作出所需的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1983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35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7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7条 拒绝与撤销 版本日期 01/01/2000
如有以下情况,署长可拒绝将牌照批给某人,或拒绝将牌照续期或拒绝批准将牌照转让,或可将已批给某人的牌照撤销─(1987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a)该人未满18岁;
(b)该人就同一个牌照或同类的牌照,曾被裁定犯了本条例第92C条所订的罪行,或该人曾被裁定犯了本附例第19条所订的罪行;或
(c)署长认为如此拒绝或撤销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8条 污损牌照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
(a)将牌照更改、污损或作任何擦除;或
(b)使用或为意图使用而管有已遭擦除或已遭以任何方式故意更改或污损的牌照。
第9条 持牌人不得在其他处所进行牌照所规定的活动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不得在并非其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进行其牌照所授权的活动,除非他已获署长书面批准并已就该并非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领有适当的牌照。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0条 处所内须保持良好秩序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须使领有牌照的处所保持良好秩序,同时不得容受或准许该处所内有─
(a)任何醉酒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b)任何不合法游戏;或
(c)任何众所周知的不良分子进行聚会及集会。
第11条 酒类的售卖或饮用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除非根据并按照一个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发出的酒牌,否则持牌人不得容许在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售卖或饮用任何酒类。
第12条 营业时间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在凌晨2时至早上8时期间,容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作该牌照所指明的活动之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条 消防规定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须时刻遵从和遵守消防处处长就领有牌照的处所而发出的所有规定。
第14条 走廊不得用作衣帽间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不得准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的任何走廊用作衣帽间,亦不得容许在该等走廊上有任何挂帽子、外套或其他衣物用的挂钉或挂。
第15条 卫生设施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须在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提供令署长满意的足够尿厕及水厕设施,并须维持该等设施清洁卫生。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6条 家具等物须保持清洁和维修妥当 版本日期 01/01/2000
持牌人须使领有牌照的处所的所有部分及所有家具及设备保持清洁和维修妥当。
第17条 限制对处所作更改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准许对其领有牌照的处所的结构、通风系统或其他装置或设施加以更改或添加任何东西,亦不得准许更改或增加该处所内的桌球数目。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8条 进场和视察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长在收到一项有关某个地方的牌照申请后,或就某个地方发出牌照后,署长及获其授权的公职人员可在任何时间进入该地方,以便为施行本条例而视察该地方。(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任何人如阻止、妨碍或阻挠按照第(1)款获妥为授权的公职人员行使该款所授予的进场和视察权利,即属犯罪。
第19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违反第8、9、10、11、12、13、14、15、16、17、18、22、22C(a)或(b)、24或26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987年第30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8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0条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1条 格式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部 桌球馆
(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桌球馆牌照的格式,须如附表2内表格1所示。
(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第22条 场外标志及告示 版本日期 01/01/2000
桌球馆的持牌人须─
(a)将"已领有桌球馆牌照"的中文字样及"Licensedforbilliards"的英文字样,以令署长满意的方式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以及近门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及(1999年第78号第7条)
(b)将一份格式和尺寸如附表3所订明的告示,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入口处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第22A条 少于4张桌球的桌球馆可获豁免 版本日期 01/01/2000
如某桌球馆内用以进行桌球、英式桌球、美式桌球或类似游戏的球少于4张,则该桌球馆即获豁免受本条例第92A条规管。
(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第22B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1988年游乐场所(市政局)(修订)附例》*(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当日仍然生效或有效的公众桌球室牌照,自该日起当作为桌球馆牌照。
(将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编入)
注:
第22C条 对桌球馆入场的限制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桌球馆的持牌人不得─(1999年第78号第7条)
(a)准许未满16岁的人在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10时期间进入领有牌照的处所;或
(b)准许任何身穿校服的人(不论是全身或部分穿着,亦不论校服是完全或部分被遮盖),在领有牌照的处所的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进入该处所。
(1995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第23条 格式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I部 公众保龄球场
公众保龄球场牌照的格式,须如附表2内表格2所示。
第24条 场外标志 版本日期 01/01/2000
公众保龄球场的持牌人须将"已领有保龄球场牌照"的中文字样及"Licensedbowling-alley"的英文字样,以令署长满意的方式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以及近门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5条 格式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V部 公众溜冰场
公众溜冰场牌照的格式,须如附表2内表格3所示。
第26条 场外标志 版本日期 01/01/2000
公众溜冰场的持牌人须将"已领有溜冰场牌照"的中文字样及"Licensedforskating"的英文字样,以令署长满意的方式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以及近门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7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V部
第28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附表1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4条]
牌照 有效期
桌球馆 1年
公众保龄球场 1年
公众溜冰场 1年
(1983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3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0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5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附表2 版本日期 01/01/2000
表格1[第21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游乐场所规例
牌照编号
桌球馆牌照
现发牌予 ,地址为 ,准其在
(领有牌照的处所的描述)
设置公众桌球 张,但须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条文以及以书面通知持牌人的规定及条件所规限。
本牌照于 年 月 日届满。
日期: 年 月 日
费用:$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88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表格2[第23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游乐场所规例
牌照编号
公众保龄球场牌照
现发牌予 ,地址为
,准其在
(领有牌照的处所的描述)
经营一个公众保龄球场,但须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条文以及以书面通知持牌人的规定及条件所规限。
本牌照于 年 月 日届满。
日期: 年 月 日
费用:$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表格3[第25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游乐场所规例
牌照编号
公众溜冰场牌照
现发牌予 ,地址为
,准其在
(领有牌照的处所的描述)
经营一个公众溜冰场,但须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条文以及以书面通知持牌人的规定及条件所规限。
本牌照于 年 月 日届满。
日期: 年 月 日
费用:$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表格4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附表3 须于桌球馆入口处展示的告示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22(b)条]
格式
入场限制
除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准许外,16岁以下的人士由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10时期间不得进入本场及穿着校服的人士于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不得进入本场。
ENTRY RESTRICTIONS
EXCEPT BY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F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NO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MAY ENTER THESE PREMISES BETWEEN THE HOURS OF 8:00 P.M. AND 10:00 A.M. AND NO PERSON IN SCHOOL UNIFORM MAY ENTER THESE PREMISES AT ANY TIME DURING BUSINESS HOURS.
尺寸
英文字母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2 5厘米(阔),而中文字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5厘米(阔)。
(1995年第28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