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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1 生效日期: 1992-08-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现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请各校结合本校改革办学体制,转换运行机制的实际组织实施。文中有关尚需配套实施的一些权限,我委已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部署。各校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的重要方面是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以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现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确定的高校管理权限,结合当前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提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一、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学校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与调整专业方向;在学校现有学科范围和核定的专业总数内,可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设置、调整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与学校现有本科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专业变动报国家教委备案。

  二、学校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可打通使用。国家教委不因此减少事业经费拨款。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教委核定的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增招5%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增招自费生需征得地方同意。学校可接受地方划转的本专科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为地方培养急需人才。

  四、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社会需要,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学校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科学事业费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自行确定和调整校内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编制,创办科技产业实体。学校可用国家教委下拨的部分科学事业费自行确定科研课题。

  六、学校可依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和适当提高录取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

  七、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国家教委批准授权,学校可以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学校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贷款解决某些基建项目的急需。

  八、学校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和所在地经济发展与群众收入水平的情况,提出年度学杂费、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的标准,报国家教委核批。

  九、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十、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因精简人员提高效益而结余的工资总额,可同学校自有资金合并用于提高校内津贴标准,用于校内津贴部分不计作奖金。

  十一、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国家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增设部分流动编制,根据校办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企业编制。

  十二、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教授审定权的学校可自主聘请名誉教授,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十三、除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必设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备,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十四、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名并考察副校长人选,报国家教委批准任免。学校有权任免副校级以下干部。

  十五、学校可根据国家教委的委托和有关规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代行审批出国留学人员;代行审批副校长以下出国进行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校际交流等活动的人员;代行审批来华讲学的外籍人员。

  十六、在国家分配下达的来华留学生经费及来华留学生计划指标内,学校可直接录取来华留学生;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直接招收录取自费来华留学生,并规定其学费标准。
  在扩大委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学校要转变观念和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权限与职责的统一,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审议、监督、考核、评估制度,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良性循环机制。在实施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学校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注意与社会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协调,逐步形成国家宏观管理和高校自主办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使学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的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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