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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收少数民族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6 生效日期: 1992-10-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适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拟从1992年秋季起,试招部分有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招生条件
  获县(含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团员、优秀教师称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2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婚否不限。

  二、招生办法
  1.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集中补习、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
  2.凡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青年,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推荐意见,本人持相应证明及荣誉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报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报名的少数民族青年进行考核,从中选拔若干名,先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重点中学补习高中文化课半年或一年。
  4.经补习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一般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按其志愿向有关重点高等院校推荐;成绩在一般本、专科线下50分者,向一般本、专科学校推荐,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5.招收少数民族优秀青年的计划,列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不另行下达。
  6.高等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名单及有关情况,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组织)部门和毕业生分配部门备案。

  三、在校管理及毕业分配
  1.凡被选入中学补习者,补习期间由所在中学负责教学和管理。参加高考后未被录取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学员录取后的赴校车、船费,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有关的待遇,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等,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教学(1991)25号文执行。
  2.高等学校应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入学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在职学生毕业后仍回原系统、原单位工作。

  四、试点工作
  从1992年秋起,在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汉语言文学专业进行试点工作。招收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陕西的50名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入校学习(具体招生计划另行下达)。
  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入高校学习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在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部门根据本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招生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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