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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路渡口船舶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问题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公路汽车轮渡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请示》(皖交路(1995)54号)收悉。关于征收公路汽渡船舶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问题,部曾以交函工(1994)90号和交函基(1996)169号文件明确了汽渡船舶是长江干线航养费的义务缴费人,公路渡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考虑到公路渡口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部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公路渡口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实行减征政策,征收标准按其运输收入的3%执行。请公路渡船长江干线航养费的征缴双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共同做好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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