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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364号

   北京医学会:
  你会《关于将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京医会字[2003]第0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同意将医疗事故鉴定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资金安排使用。

四、市、区县医学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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