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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对资源回收商作业场地环境管理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 2004-06-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环五字第09332187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93)北市环五字第093321874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辅导管理资源回收商作业场地之环境清洁卫生避免污染环境,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资源回收商(以下简称回收商)指从事收集、清除资源回收物进而有买卖行为者,或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本局办理登记者。

三、回收商作业场地位于住宅区、商业区或保护区者,其户外作业场地应设置围篱若面积大于100坪者,贮存场区应以划线、隔板或隔墙方式区隔且以中文分项标示资源回收物种类名称。

四、回收商应依下列规定分类、整理资源回收物并维持作业场地内外之整洁卫生:

(一)资源回收物应以容器盛装、绳索捆绑或其它适当方式分类、整理并分区堆置贮存,不兼容回收物不得混合堆置;且应以护网、挡桩、堵墙或其它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飞散、掉落、倒塌或崩塌。

(二)资源回收物及分类贮存设施或容器、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溢出、泄漏、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积水等情事。

(三)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有效防制措施,防止蚊蝇或其它病媒孳生。

(四)资源回收物为破碎易渗漏出污染物质,其贮存场地之地面应铺设水泥地,或以其它不透水设施或容器盛装,以防止污染物质渗入土壤、地面水体或地下水体,运送途中应覆盖避免引起飞扬污染环境。

(五)资源回收物为易飞散或易扬尘者,其贮存场地面应加装洒水设施或其它有效措施以减少作业扬尘。

(六)严禁于贮存场有燃烧之行为。

(七)每日作业前、作业中及休息前应清扫作业场地围篱内及围篱外四米范围;必要时应清洗之,维持周遭整洁及水沟畅通。

(八)作业场地外之范围不得有因其作业所引起明显脏乱或有使用公共用地之行为,其场地内亦不得有飞散之回收物或垃圾。

五、回收商作业场地运作时间原则为非假日时间自每日上午七时至晚上六时止,以免影响附近民生活安宁。

六、回收商作业场地若位于位宅区及商业区且路面宽度不及十公尺者,不得使用超过3.5公吨大货车进出载运回收物。

七、各作业场所运作造成环境污染者,依各该环保法令告发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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