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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 2004-06-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空勤字第093009716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内政部台内空勤字第09300971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处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处总队长综理处务,副总队长襄理之,并设下列各组、中心、大队、室:

一、飞安组。

二、机务组。

三、航勤组。

四、勤务指挥中心。

五、勤务大队。

六、秘书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政风室。

第4条 飞安组职掌如下:

一、飞行与地面安全制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执行事项。

二、飞行与地面安全事件预防措施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三、飞行与地面安全教育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四、飞行与地面安全管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飞行与地面安全监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飞行与地面安全事件调查及改进建议事项。

七、飞行与保修人员考核计画之拟订及督考事项。

八、飞行组员身心保健事项。

九、相关飞安会议之召开及参加事项。

十、国内外相关单位飞安信息之交流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飞行及地面安全业务事项。

第5条 机务组职掌如下:

一、飞机修护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飞机性能提升及更新计画之拟订事项。

三、飞机委外修护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航材、工具补给申请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航空油料及附属油料处理事项。

六、预防保养计画规划事项。

七、修护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飞机意外事件之机骸处理事项。

九、技术通报与其它技术书刊之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其它有关机务业务事项。

第6条 航勤组职掌如下:

一、航务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飞航教育训练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飞航作业协调事项。

四、航务手册研订事项。

五、支持其它机关例行性勤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六、支持其它机关年度演习、训练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其它有关航勤业务事项。

第7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空中勤务指挥作业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各种空中勤务之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事项。

三、受理紧急申请航空器之处理事项。

四、支持重大灾害(难)之抢救及通报事项。

五、通(资)讯系统之规划、执行、研究及协调事项。

六、通报资料之整理、分析及保管事项。

七、其它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8条 勤务大队职掌如下:

一、执行及支持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运输事项。

二、所属各队勤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所属各队人员之管理事项。

四、所属各队机务调派之建议事项。

五、其它有关勤务大队勤业务事项。

第9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处主管会报之议事管理事项。

二、本处工作报告、文电、演示文稿、行事历及年鉴之撰拟、汇编事项。

三、本处重要方案及施政计画之撰编、考核事项。

四、本处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展事项。

五、民意机关、监察机关之协调联系及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七、印信典守事项。

八、事务管理规则规定之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九、事务管理规则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十、办公厅舍营缮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十一、关于本处法规之制(订)定、修正、废止、整理及编纂事项。

十二、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十三、其它不属各组室之职掌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人力调配之运用事项。

二、职员升迁考核、派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各职务之设置、归系、撤销、异动及管理事项。

四、人事机构之设置、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及人事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五、本处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员额评鉴事项。

八、职员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办事项。

九、职员差假、待遇、福利、互助、配给、加给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职员意见及反映之处理事项。

十一、职员退休、资遣、保险、抚恤及慰问事项。

十二、员工体育、文康及团体活动之规划事项。

十三、人事数据管理、登记、查报、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十四、本处人事法规之研拟、修正、解释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十五、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处岁入、岁出预(概)算之筹划及拟编事项。

二、本处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汇编及核转事项。

三、本处预备金动支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四、项目动支经费与中央统筹科目经费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五、本处岁入、岁出追加(减)预算之拟编及核转事项。

六、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七、本处经费留用及岁出应付款之申请事项。

八、暂收款、代收款、暂付款及保管款之登记、审核事项。

九、本处营缮工程及购置、订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十、岁入、岁出各种帐簿之登记及结算事项。

十一、委托或受委托款项各种原始凭证之查核及送审事项。

十二、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纪录事项。

十三、本处岁入、岁出分决算之编审及核转事项。

十四、本处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考察之实施事项。

十六、国内、国外统计资料之汇转事项。

十七、项目统计调整之订定。

十八、本处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九、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本处政风状况之评估及研析事项。

六、政风访查及问卷调查等事项。

七、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八、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九、预防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十、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十一、监办采购事项。

十二、办理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事项。

十三、本处政风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3条 第十三条 总队长权责如下:

一、本处施政方针之研拟及工作计画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本处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及解释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五、所属荐任第九职等以下非主管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及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及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九、其它有关本处重要事务之决定或事务处理事项。

第14条 副总队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画之研拟事项。

三、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五、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画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合及督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组长、主任、大队长、室主任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本组(中心、大队、室)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审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议事项。

五、依照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径行处理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17条 简任技正、秘书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画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空中勤务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18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本科计画方案及工作报告之拟议、编制事项。

二、本科法令疑义及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改进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事项。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19条 秘书、技正、专员、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20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本处每二周举行一次主管会报,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每四周举行扩大主管会报一次,由总队长主持,副总队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总队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2条 本处每年召开飞地安全促进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

第23条 本处得依业务需要,召开项目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24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它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记录陈总队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25条 各单位代表本处出席其它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处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26条 本处文书管理、事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2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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