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应用电子资料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 2004-06-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讯字第09300234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讯字第09300234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为维持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应用电子资料业务正常运作,为避免资料不当使用或外泄情事并遵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前揭电子资料系指因应业务需求透过各种媒体交换(如电子闸门、网络、磁盘、光盘、报表等)之资料,且属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义之范畴。

贰、系统相关作业人员及工作内容:

一、系统管理人员:由信息室指定专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审查各组(室)所提之信息需求申请表件,并依审查结果向资料来源单位提出申请。

(二)连线作业或资料交换之相关软硬件设备之建置、管理与维护。

(三)各组室资料需求管理人员基本资料及权限维护。

(四)保管信息需求申请表件及权限申请表备查。

二、资料需求管理人员:由各组室指定专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汇整审查业务相关单位所提之信息需求,并填具信息需求申请表件向信息室提出申请,且负责与资料来源单位进行资料内容联系确认。

(二)负责汇整媒体交换方式得来的资料,并透过系统提供的汇入程序转入系统中,供后续业务处理使用。

(三)负责该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资料应用管理人员之基本资料与权限维护。

(四)定期查核该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资料应用管理人员、一般查调人员业务异动情形与现行权限设定是否相符。

(五)保管权限申请表备查。

三、资料应用管理人员:由各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各指定专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维护该单位之一般查调人员基本资料与资料使用权限。

(二)查询纪录报表打印。

(三)保管权限申请表备查。

四、一般查调人员:由各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查询资料键入及查询结果打印。

叁、作业程序依下列规定:

一、信息需求申请作业流程:

(一)本局各组(室)指派专人负责汇整、审查该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所提之信息需求是否符合该组(室)业务职掌或法规规定,并经科长以上人员核可后,填具信息需求申请表件(附表一)向信息室提出申请。

(二)信息室须指派专人负责审查各组(室)所提之信息需求申请表件,是否重复申请?确认资料提供管道,并经科长以上人员核可后,再依审查结果向资料来源单位进行资料调取申请。

二、资料需求管理人员权限申请作业:各组室应为指定之资料需求管理人员填写「资料需求管理人员权限申请表」(附表二),经主管核章后送信息室。系统管理人员依据该权限申请表执行需求管理人员基本资料及权限设定。资料需求管理人员若有异动,作业程序亦同。

三、资料应用管理人员权限申请作业:各组室之资料需求管理人员应为该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指定之资料应用管理人员填写「资料应用管理人员权限申请表」(附表三),经主管核章后送该组(室)之资料需求管理人员依据该权限申请表执行资料应用管理人员基本资料及权限设定。资料应用管理人员若有异动,作业程序亦同。

四、一般查调人员权限申请作业:一般查调人员应填写「一般查调人员权限申请表」(附表四),经各组(室)或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主管核章后,送资料应用管理人员依据该权限申请表执行一般查调人员基本资料及权限设定。一般查调人员若有异动时,作业程序亦同。

备注:倘各组(室)与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并无信息需求者,可免设置资料应用管理人员,可由资料需求管理人员统筹执行所有工作执掌。

肆、资料安全管制作业:

一、拥有作业通行密码之系统相关人员仅能进行与其业务相关之资料查询及档案传输,不得自行更改或窃取未经核准使用之资料。

二、系统作业相关人员对于其用户识别码及通行密码须负有保密责任,严禁泄漏或交付他人共享使用。并于网络连线作业完毕或临时离开位置时,应立即注销系统,俾免遭他人冒用。

三、因业务需要,经连线作业或媒体交换方式取得之资料,本局(含本局所属单位及其它业务相关单位)负有保密之责并仅限业务使用。

四、若透过媒体交换方式取得资料,各业务承办人员应于资料进行业务运用(含产出报表)或汇入系统后两个月内,须填写应用电子资料销毁清册(如附件五)并经单位主管核章后,将该媒体内容径行清除、销毁以严防资料外泄。

五、各单位资料应用管理人员每月打印该单位查询纪录报表,送单位主管查考,核章后由资料应用管理人员保管备查。

六、系统相关作业人员对资料之利用,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七、系统相关作业人员意图营利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七条 及第八条规定;或意图营利、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对于个人数据文件为非法输出、干扰、变更、删除或以其它非法方法妨害个人数据文件之正确,致生损害于他人者,应负「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之法律责任。

伍、查核作业:

一、本局及本局所属单位查核作业:政风室会同相关单位依「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及「本会及所属机关信息使用管理稽核作业规定」进行相关作业查核。

二、其它业务相关单位查核作业:由本局各组(室)依业务职掌函请相关单位配合办理查核作业。

陆、本注意事项奉核可后实施,如有修订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