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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京发[2003]1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本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昌平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等9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1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本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郊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区县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把握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政策精神,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得到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实施方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基层创造的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认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为改革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各区县和乡镇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在宣传动员群众、搞好基础工作、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上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具体政策家喻户晓,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要对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骨干队伍。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市和区县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同时,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保证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大力保护和发展郊区生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推进郊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保障。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负担的部分义务教育经费以及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并保证必要投入。镇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除涉及农民的合法收费外,其他一切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农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三)取消屠宰税。
  (四)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2003年起,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各级政府要调整投资结构,保证生产公益事业、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等所需资金。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投劳最高不能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使用期限和数量可临时使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使用农村劳动力。如果确需使用,应坚持自愿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2001年以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本市农业税税率由市政府确定,全市统一实行5%的比例税率。以玉米作为农业税主粮。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2001年度的市场价和保护价因素合理确定。本市农业税计税价格定为每公斤0.98元。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超过5%时予以调整。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落实京发(1997)14号和京农发(2000)8号文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个人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定的承包合同为准,不再重新丈量。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通过税收减免等办法确保其减轻负担。核定的常年产量和计税面积要符合实际,张榜公布,与农民见面,得到农民的认可。对边远山区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
  (六)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级三项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将经费缺口留在基层。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元。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由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三、有关配套措施
  (一)继续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具备城市化条件的乡,要撤乡建街道办事处;规模偏小的乡合乡建镇。远郊平原地区对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的乡镇进行适度调整。山区符合建镇标准的乡,可撤乡建镇。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优化乡镇事业单位结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防止已经精简的乡镇机构和人员反弹。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乡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行政管理、发展公益事业和强化服务上来,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乡级管理体制。
  (二)核定村级干部数量,实行固定补贴,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实行村级干部交叉任职,压缩后勤管理人员。按照不同地区、村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由区县党委、政府按每村3至5人确定各镇(乡)村级干部补贴人数控制指标,各村具体人数由镇(乡)党委、政府核定。干部报酬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办公经费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500元。村级干部报酬标准由本村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干部岗位合理确定,并报镇(乡)党委、政府审批。
  (三)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区县为主。原由乡镇财政开支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全部上划区县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障渠道。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农村中小学结构布局,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发展农村文化事业。
  (四)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资金缺口,除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外,主要靠大力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来解决。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主体,搞活经营机制,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步化解。要制定扶持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镇(乡)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其通过劳动脱贫致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所需开支由乡镇政府负担;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所需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足部分乡镇政府给予补助。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整建制转居的地区,具备条件的,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六)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和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本市现行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村级报刊订阅费实行总额控制。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健全农民负担监督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等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违章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要按照税法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收,依法减免,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税费,仍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暂停清理农民历年税费尾欠,对确有困难的农民给予减免照顾。
  (七)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区县、乡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中央、市和区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保证基层正常经费需求。
  (八)修订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对本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有力保障。

  四、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3年年初开始,年底结束,大致分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月至5月)。主要进行全市有关数据的测算、制定政策文件等工作。在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其他配套政策文件。
  (二)宣传和培训阶段(6月至7月中旬)。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和发动。对从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区县制定方案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下旬)。2003年7月底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核定全市农业税常年产量及计税土地面积等数据,并批复到各区县。各区县在8月下旬以前,拟订出本区县的试点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配套改革阶段(9月至10月)。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抓紧进行乡镇区划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和村级干部精简、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等配套改革。
  (五)兑现农民合法负担阶段(11月至12月中旬)。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将农民应当承担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及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最高限额分解到户,向各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从2003年开始,按新的政策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今年暂不进行农业税夏季借征,秋季一并征收入库。
  (六)总结阶段(12月下旬)。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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