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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加强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加强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管理的工作意见》(朝发[2003]15号),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区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建立垃圾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切实提高全区环境卫生质量,提升城市现代化形象。2003年内,实施全方位立体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实施环卫专业化作业,做到密闭式收集、清运;实施定点消纳垃圾,做到无害化处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速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专业化管理覆盖面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清理积存垃圾山,实现无暴露垃圾达到100%;四环路以内主干道两侧,重点区域、公共场所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工作重点:实施“农村地区无暴露垃圾”工程;完成垃圾房和密闭式垃圾转运站建设任务;组织培训清扫保洁队伍实施专业化作业;实现垃圾密闭式收集清运;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发挥社区管理优势,强化“属地管理,专群结合”,提高城市地区环境卫生水平;建成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启动建设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规范全区垃圾管理、渣土管理、公厕管理工作;建立垃圾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执法监督、责任落实和社会评价工作力度;深化改革,科学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关于垃圾清扫、收集、清运、消纳管理
  (一)垃圾清扫任务和要求
  工作任务
  1. 由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两侧建筑物之间,除市、区园林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外所有地域,以及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正在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
  2. 由各街乡负责清扫保洁城区、郊区城市道路的一般支路、街巷、胡同、小区、自然村两侧建筑物之间所有地域,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建立责任标识。
  3. 由各主管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集贸市场、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部,建立责任标识,实施全日制立体保洁。
  4. 由公路、铁路、水利河湖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路、河湖灌渠的保洁,由所属街乡负责两侧沿线环境卫生的保洁,其界线树立标识。
  5. 由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治安亭、报亭、消夏广场等)的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摊位周围3米范围内区域,其界线立标识。
  6.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清扫保洁,由征地单位负责征而未建地的清扫保洁。由区建委负责监督管理。
  7.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规定,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区内规定的各项责任,与属地隶属街乡签订责任书,接受检查监督。
  8. 各街乡组建的专门清扫保洁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由专业部门培训上岗,挂牌服务。
  工作要求
  1. 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道路路面、路牙、便道、巷口、隔离墩(栅)无浮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道路两侧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做到干净整洁、无破损,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扫雪铲冰。清扫保洁做到日产日清。
  2. 农村地区有专职保洁队伍,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3. 农村道路两侧无堆物堆料、无暴露垃圾渣土、无白色污染,道路两侧沟渠畅通、无污水、无杂草、无废弃物,做到干净整洁。
  4. 道路两侧绿地林带无白色污染及树挂,无废弃物堆积,树坑、花池内无垃圾、纸屑等。
  5. 小区内做好日常保洁,无乱堆杂物,无乱贴乱画,无暴露垃圾,装修渣土有集中堆放点,并及时清运;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和完好,按有关规定定期粉刷和修饰。
  (二)垃圾收集、清运任务和要求
  工作任务
  1. 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清运全区垃圾楼、垃圾转运站的垃圾,运用密闭式后压缩车运输,运往指定垃圾处理场。
  2. 由各街乡保洁队伍负责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密闭清运到密闭式垃圾楼、中转站,并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收集,密闭清运。
  3. 单位自管的垃圾楼、乡政府自管的垃圾转运站自行收集清运垃圾,必须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持证运营,密闭清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场。
  4. 由区园林部门负责清理城市绿地内产生的废弃物及白色污染等垃圾;由区水利部门负责清理河湖灌渠内的废弃物及漂浮物等垃圾并密闭清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场。
  5. 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电池等4类分类投放。已实施垃圾分类的小区、大厦,要进行密闭式分类清运;在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社会单位推进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垃圾要做好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推广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经验。
  工作要求
  1. 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要严格做到密闭化式作业,实现密闭化管理。
  2. 垃圾楼按产权单位实行责任制管理,垃圾楼设备完好,楼内无堆物堆料及杂物,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定时做好消毒和灭蚊蝇工作。
  3. 垃圾转运站由各乡政府设专人管理,垃圾密闭储存;站内垃圾要集中堆放,不得焚烧,日产日清;定期做好消毒、施药和除四害工作;垃圾转运站周边环境整洁。
  4. 垃圾收集容器设有专人管理,摆放位置合理,不影响交通和居民正常出行;容器外表干净整洁,无破损;容器内垃圾做到每日清掏,定期做好消毒和擦拭工作。
  5. 垃圾房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水、无暴露垃圾;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做好消毒和除四害工作。
  (三)垃圾消纳处理任务和要求
  工作任务
  1. 垃圾消纳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2003年内,由环卫专业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将垃圾清运到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日消纳2000吨)、小武基垃圾转运站(日消纳400吨)、北神树卫生填埋场(日消纳400吨)进行消纳。在农村偏远地区可试建小型垃圾焚烧炉,就地进行焚烧处理。
  2. 努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进程。加速建设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2003年10月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启动建设,2005年底前竣工投入试运行。同时,大力推广垃圾分类和可利用资源回收,2003年在70个小区大厦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并启动废旧物资综合回收场建设工程。
  3. 2003年内完成高安屯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做好高安屯卫生填埋场日消纳2000吨生活垃圾的各项(设备、设施、人员等)有关工作,保证垃圾无害化消纳顺利进行。
  工作要求
  1.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方建设,协调一致。卫生填埋场与发电厂、综合处理场以及其它项目协调互补,相辅相承。
  2. 新建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应达到国际较为先进标准。
  3. 建设小型垃圾焚烧炉,要经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达标后方可使用。
  (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要求
  工作任务
  调整完善环卫基础设施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建设或组织招投标建设密闭式垃圾楼;由各乡政府负责建设或组织招投标建设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房。2003年内建成46座垃圾转运站和100座垃圾房。
  工作要求
  1. 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要到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配套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老旧小区配套设施不全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补充建设。
  2. 农民新村建设,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完善环卫配套设施建设,修建规范的垃圾楼和密闭式压缩中转站。
  3. 新建道路配套设施,要统筹考虑环卫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环卫道班房、果皮箱等设施。

  二、关于渣土管理
  (一)由区市政管委负责全区渣土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二)渣土分建筑回填土、建筑渣土和装修垃圾,渣土要做到综合利用,建筑回填土可用于制砖或绿化用土,装修垃圾要定点消纳。
  (三)由区渣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区域内渣土倾倒点的调查情况,提出使用意见,由区市政管委、市规划委朝阳分局负责规划管理,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各乡政府或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可提出申请,区市政管委根据整体规划进行审批。依法制止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以乡、村为单位的自主经营和所有个人承包用于渣土消纳的土坑、窑坑,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倾倒的黑坑点。
  (四)由区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或房屋修缮产生的渣土,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到区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消纳登记,并取得渣土消纳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清运车辆必须密闭,不能沿途泄漏、遗撒、扬尘和乱倒乱卸。
  (五)由街乡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单位或个人需到所在社区或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应的费用。社区和居委会负责指定渣土定点收集场所,可委托清运单位及时清运装修渣土,清运单位必须具备渣土清运资质,持渣土消纳许可证按时间、路线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清运车辆必须密闭,不能沿途泄漏、遗撒、扬尘和乱倒乱卸。
  (六)全区渣土按照种类消纳到指定场所,好土要进行回填,建筑渣土要进行填坑,装修垃圾要按作业工艺进行处理。
  (七)土坑填满后,经验收合格要进行绿化美化,就地造景,改善环境。
  (八)建立区渣土管理部门、城管监察部门、乡、村相配合的管理网络,加大渣土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等不良消纳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与处罚。

  三、关于公厕管理
  (一)由区市政管委根据市、区规划,负责全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公厕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其他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
  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区,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公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租赁环保临时公厕使用,确保施工现场的粪便无害化处理。
  (二)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建设四环路以内主干道两侧、重点地区、旅游景点的公厕,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三)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保持完好。
  (四)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主干道两侧、重点地区的大厦、写字楼、饭店、商场的公厕应对外开放,由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引导牌,以方便群众使用。
  (五)公厕的保洁、清淘由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括化粪池,下同),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街乡自管的公厕,新建、改建、维修、保洁、清淘由街乡负责。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厕所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场所和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包括自管宿舍区)的公厕,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清淘。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公厕管理实行专人承包责任制,做到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便器、便池及时冲刷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不滋生蚊蝇,空气流通无臭气,各种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四、关于河道垃圾管理
  (一)由水利部门负责河床水面和灌渠内垃圾管理,及时打捞清理河面漂浮物和灌渠内垃圾,对历史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结合今年重点治理亮马河、坝河(太阳宫段)、北小河,同时在清河、北土城沟、坝河、北小河建设截污工程,进行“清水朝阳”环境建设。
  (二)水利系统强化属地管理。各河道和排水沟的环境、水面保洁及林木和绿地管理等由专业公司及各街乡专业队负责,区河道管理部门、流域水务所监督管理。
  (三)水利部门与河渠流域街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疏堵结合,在河道周边适当地段统筹建设必备的垃圾消纳设施,使居民垃圾有处可去。

  五、关于历史积存垃圾的处理
  (一)对于属于“历史遗留”的垃圾堆放点,实行挂帐销帐的办法。各街乡在2003年7月25日前完成自查上帐工作,报区市政管委整治办;由区市政管委整治办、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全面巡查进行核实,2003年7月底前区市政管委将全区现有垃圾暴露堆放点登记造册,记入街乡行政一把手责任帐册,随着清理整治进展,进行销帐。
  (二)由各乡政府负责组织清理积存暴露垃圾工作。对豆各庄马家湾、小红门砖厂、黄港沈家坟、常营十里堡村、来广营清河营砖厂和新生砖厂等10万吨以上垃圾山可以采取覆盖好土进行绿化等方式处理,待条件具备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暴露垃圾点进行清理,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由区环卫服务中心、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乡政府确定),清理完毕后用好土进行覆盖。此项工作需于2003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由各街乡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检查本辖区内危改地区、征而未建地、各类建设工地的垃圾管理情况,确保做到无暴露垃圾。

  六、关于执法监督
  (一)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城管监察分队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的巡查工作。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和管理网络,全面掌握全区环境卫生状况。
  (二)建立群众举报网络。从接到群众举报起四环路以内10分钟、四环路以外30分钟内,区城管监察部门需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并通知责任单位在当日解决问题。
  (三)城管监察进社区,加强社区内的综合执法管理。建立社区城管执法“一区一员”联系人制度,各社区建立城管检查报告制度,建立社区对城管考评制度,在重点地区设置城管执法协管员。
  (四)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街面立体监管力度。开展以“门前三包”联岗联片管理为龙头的百条大街创建工作,对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的监控。
  (五)在重点时段、重点道路严格查处垃圾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夜查,对运输、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六)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执法监督管理。健全工地台帐,实行制度化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教育,对违反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责令改正,严格处罚。
  (七)加强河道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查处在河湖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
  (八)对征而未建的地区环境进行普查。责成建设单位解决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组织专项整治和集中清运的同时,要进行有效的监控,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管理。

  七、关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朝阳区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刚代区长任组长,副区长宋连娣、李国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市政管委、区计委、区街办、区农委、区城管监察大队、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局、区房地局、区监察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区环卫服务中心、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委。各街乡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垃圾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街乡在垃圾管理工作上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别组织巡查队伍,清扫保洁队伍,实行分片、分段管理,划分责任区,明确管理人、责任人、监督人、责任范围、工作要求、联系电话等,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明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设立热线。各街乡、环卫服务中心设立群众热线电话,做到24小时接听群众反映。成立专门队伍,在接到群众反映问题后及时到达现场,迅速解决社会各方面及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
  (四)深化改革。 推进环卫作业、垃圾处理市场化进程。成立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渣土消纳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固体废弃物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资质评审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对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面向社会进行招投标。
  (五)加大投入。政府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建设予以积极扶持。高安屯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确保2003年主体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对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给予国家允许的有关政策支持;对农村地区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压缩转运站,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补贴。确定垃圾卫生填埋运营投入标准,垃圾清扫保洁费用标准,密闭式清运费用计算方法和标准。对区环卫服务中心、街乡承担的清扫保洁任务,由区市政管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审核任务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由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办法),不足及节余由责任单位自负。
  (六)强化监督。建立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由区监察局牵头,成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群众参加的评议组织,每季度对全区环境及街乡区域环境进行一次评议,由朝阳报、朝阳有线台、区信息办公布评议结果。累计评议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由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全过程效能监察。
  由区市政管委牵头,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街办、区农委、区建委、区城管监察大队、区环保局参加,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打分,排列名次,将评比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垃圾管理中,工作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由组织部门负责将此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内容并与奖惩挂钩。
  (七)严格奖罚。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可根据当年工作量及工作重点进行调浮),根据社会评价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对环境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率高的街乡和有关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分设一等奖2名(30万元),二等奖3名(20万元),三等奖5名(10万元)。建设46座垃圾压缩转运站,今年9月30日以前,经验收合格,建成的垃圾中转站,每建成1个,奖励10万元;建成的垃圾压缩转运站,每建成1个,奖励20万元;建成的垃圾房,每建成1个,奖励1万元。居住小区实施垃圾分类的,经验收合格,每个小区奖励2万元;实施垃圾分类并设立生化处理设备的,每个小区奖励4万元。创造性开展垃圾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设立特别奖,奖励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工作成效及发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程度评定(30一50万元)。
  违反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处罚。工作不力,由监察局按效能监察管理办法办理。从2003年8月1日起,每发现一处新产生暴露垃圾,进行登记,罚款1万元(10吨以上的新垃圾点,罚款10万元),累计10万元后,由区市政管委、区监察局向区财政局报罚款通知书,从行政经费中扣除。
  (八)深入宣传。由区市政管委和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的好做法,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曝光分析,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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