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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七省、市“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抽查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 1994-03-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去年,国家教委先后对山东天津江苏吉林上海浙江北京七省、市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工作进行了抽查试点,现将国家教育督导团《对七省、市“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抽查报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积极而扎实地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
   为了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搞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工作,1993年3月,国家教委先在山东省的4个县(市)进行了抽查试点;接着于6月、9月、10月,又抽查了天津市、江苏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和北京市的评估验收工作。抽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为依据,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有关评估验收工作的试行办法,首先听取了有关省、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抽样选择2~3个不同类型的县(市、区)深入到乡(镇)、村和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对面上已经评估验收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了解。现将抽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七省、市1993年由省级政府组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共111个。经抽查,对这批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情况可作出如下估计:
  (一)普及程度
  根据七个省、市提供的报告和我们抽查的结果来看,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都是比较高的。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规定的要求。小学在校生辍学率在0.1%以下,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多数能够控制在2%以下,个别的也在3%以下。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含非正规教育)亦达到了省(直辖市)的规定要求,最低的为90%。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得到重视,入学率一般在80%以上。但有个别地方偏低,如有个县仅达40%多。
  (二)校长、师资队伍
  各县、市、区在近几年都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接受岗位培训的校长所占比例都在60%以上。
  绝大多数县、市、区初中和小学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都能达到省、市规定的要求。在抽查的20个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在90%以上的15个,其余5个亦在79%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在90%以上的3个,80%以上的11个,70%以上的3个,存在的问题是:(1)有的省未按国家教委指示精神掌握,自定标准要求偏低;(2)有3个县、市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不足70%,其中最低的为62.9%。
  (三)教育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在教育投入上都程度不同的体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要求。据对抽查的20个县、市、区分析,除个别县(市)个别年份外,一般都落实了“两个增长”的政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每年占有的公用经费,市区小学最高的为109元,农村县小学最高的为75.5元;市区初中最高的为206元,农村县初中最高的为171元。城市教育费附加,各县、市、区都能按规定征足;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半数以上的县、市、区征足或基本征足。
  存在的问题是:(1)有的县(市)教育投入没有充分体现财政拨款为主的原则;(2)不少县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有的征收完成率仅为10%;(3)少数县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不高,如有一个市从1990年到1992年,预算内拨发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为16元、15元、12元,初中为23元、22元、11元,不仅没有达到省规定的标准要求,而且呈逐年下降之势;(4)个别县存在拖欠教师工资和政策性补贴问题。
  (四)办学条件
  各县、市、区都十分重视改造校舍中的危房和陈旧房舍;近几年,又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设备的配套建设。从抽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小学、初中的生均校舍面积和教学仪器设备与音体美设备均分别达到省(直辖市)定的三类不同标准要求,并出现了一批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
  但是,仍有个别学校的实验室不够规范;有些学校图书配备数偏低;特别是音乐、劳技设备还比较薄弱。
  (五)教育质量
  从总体上看,各县、市、区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注重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争取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从抽查的20个县、市、区小学、初中学生毕业合格率来看,除个别县外,绝大多数县、市、区的小学生毕业合格率在95%以上,初中生的毕业合格率在85%以上。而且我们还高兴地看到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一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办出特色的学校。
  但是各地的情况都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初中阶段还有少数比较薄弱的学校。需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这些薄弱学校的问题。
  (六)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由于这批县、市、区较好地并较早地普及了初等教育,同时大力扫除了青壮年中的文盲,因而成人识字率较高。我们抽查的20个县、市、区青壮年非文盲率多数在98%至99%之间,最低的一个区为96.18%。这些县、市、区所辖乡、镇均建起成人教育中心,大多数村建立起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因而扫盲巩固率大多在95%左右。
  但是,个别县(市)尚有少数行政村非文盲率未达到95%的要求,还需继续努力。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这七个省、市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是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应予肯定。个别县(市、区)在某些项目上没有完全达到规定要求的,已建议有关省就所涉及的问题在1994年适当时候进行一次复查。

  二、一年试点工作表明,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是推动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它的重要作用表现在:
  (一)它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保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起着极其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它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有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可以具体地评定其达到度,对保证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既积极推进,同时又扎扎实实,做到数量与质量的辩证统一,起了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对执法情况监督的有效机制,使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
  各地在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都积累了一些重要的经验,主要有:
  (一)政府重视。七个省、市的评估验收工作都是政府直接组织进行的。例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工作计划和评估验收提纲,由主管副市长亲自召集各区、县长及市委、办、局长开会进行部署,再三强调实现“两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工作的检查,必须在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北京市从市到各区、县和乡、镇政府把“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市人大、政协密切协作,各委、办、局积极参与,从动员部署到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层层落到实处。江苏省政府还确定在丹阳市试点,摸索经验,培训队伍,为评估验收工作的全面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明确。七个省、市都坚持依照国家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既积极推进又扎实稳妥,既坚持基本要求,又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进行工作,不赶进度,不降格以求。浙江省政府对评估验收工作明确提出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防止走过场”的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和乡(镇)都能根据这一要求,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如实报告结果。天津市强调把评估验收工作作为一种动力,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为学校、教师办实事。市政府针对城区中小学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提出10条措施。各区、县通过自查,都采取了措施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了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吉林省在评估验收工作中坚持既严格要求又实事求是的精神,要求在评估标准掌握上,“城市从严,农村从实;小学从严,中学从实;软件从严,硬件从实”,从而既推动“两基”工作的新进展,又未加重农民的负担。
  (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能。各省、市在评估验收过程中,进一步健全了教育督导制度,都由政府明确授权,以教育督导人员为骨干,吸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育部门有关职能处室的人员参加,共同搞好评估验收工作。
  (四)要遵循科学的程序,以自查自评为基础,把自下而上的自评和自上而下的评估验收结合起来。根据山东省试点经验,结合其他省、市工作实践,应着重抓好以下环节,即:制定评估标准要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由政府作出部署,明确领导职责;搞好试点,培训骨干;组织自查,严格申报程序;坚持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组织评估,以查促改,评估工作必须从严求实,一不要脱离实际,二不要搞形式主义。

  三、抽查的七省、市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尤其在依法治教方面取得的进展,很值得总结推广。这些省、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干部和群众中大力增强法制观念,强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政府行为。
  几年来,吉林浙江等省大力抓普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吉林省政府还把义务教育的执法责任分解到政府的各个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建立“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年度目标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强化督导评估,每年都围绕实施义务教育检查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从而形成了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北京市政府领导一再强调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必须予以保证。同时在工作中做到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对办学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实行倾斜政策。近七年来,该市按规划“有步骤地实施,分层次地推进”,每年都深入进行一次全市性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情况的检查,从而使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1993年全市各区、县均达到了现阶段实现“两基”的要求。
  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把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依法落实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加强县(区)、乡(镇)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采取措施,办好初中、小学和做好扫盲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两基”工作。
  (二)加强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的建设,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仅颁布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而且还围绕《实施办法》的各个环节组织有关方面制定了12个配套的地方法规,把该市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通过立法授权,有力地推动了市、区(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形成有效的监督执法和运行机制。天津市也从1988年起,先后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区(县)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等,许多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还相应地制定了一些乡规民约,逐步形成了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秩序。
  (三)对于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吉林省在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减轻农民负担时,注意掌握政策界限,通过调查研究,及时统一干部认识,明确了三个关系:一是明确合理与不合理负担的政策界限;二是明确增加教育投入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三是明确教育集资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在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坚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广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从而既保证了农民负担合理又不断增加教育投入。例如该省临江县近几年财政收入呈负增长趋势,但县政府明确提出“首先要保教育”的政策。从1990年至1992年,教育事业费支出年递增率平均为11.5%,高出同期财政支出递增率3.1个百分点。同期年生均教育事业费和年生均公用经费,小学分别为273.23元、275.5元、340.71元和42.97元、47.13元、47.61元,初中分别为339.84元、461.2元、494.71元和58.84元、147.94元、148.03元。同时,坚持依靠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坚持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坚持社会集资、捐资办学和坚持勤工俭学。该县1992年教育投入共1450万元,其中属于财政性拨款占73.8%,教育费附加收入占9.8%,集资、捐资收入占2.2%,勤工俭学收入抵支占14.2%。

  四、1993年是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第一年,由于缺乏经验,在实践中也暴露一些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基础教育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拖欠教师工资数额之大、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过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对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有畏难情绪;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赶“头班车”,盲目攀比,在评估要求的掌握上,往往只重视校舍的高标准,而对师资水平和普及程度的要求过低。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几点:
  (一)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要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达到小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必须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花大气力力争如期实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和牢固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切实解决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的认识不到位、政府行为不到位和教育投入不到位的问题。
  (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扎扎实实,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着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十分不平衡的特点。因此,在本世纪最后几年,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也有一部分仍处于困难状态的地区,这类地区在这个时期应该首先普及五年或六年的初等义务教育,甚至在少数特殊困难地区只能先普及三年或四年的义务教育,以最大限度地堵塞新文盲的产生。
  (三)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发展过程。对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教委制定的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要求,就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提出的。因此,各地在评估验收工作中,对标准要求的掌握,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坚持标准要求的严肃性,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反映普及程度、师资水平、教育经费投入和办学最基本条件的要求,必须严格掌握,决不可降格以求。至于那些困难地区农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则可先要求有够用的坚固的校舍、课桌凳和教师的教学用具。这类小学办学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需在各级政府的指导、支持下,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实现。
  (四)采取措施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并予以保证,是《义务教育法》确定的政府责任。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所需的经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重要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逐年做到“两个增长”。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国家筹措义务教育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必须依法征足、用好。根据群众自愿、量力原则,组织社会集资、捐资改善办学条件,是我国历史形成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发扬。对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扶助,不仅是中央而且也是省、市、县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此项补助专款应该逐步有所增加。中小学办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实施的一个突出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标准,并由财政予以保证。当前,仍有一些地方拖欠教师的工资,这是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应该明确,凡有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区),均不得确定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
  (五)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必须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这个问题虽然早已提出,但抽查表明,仍有一些地方对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抓得不甚得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强调师资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要认真分析师资的状况,全面统筹,切实规划,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要把认真贯彻《教师法》同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地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待遇和思想道德与文化、业务素质,稳定师资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六)强化教育督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独立设置的、能行使“督政”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以完成督导任务。要挑选一批懂教育、能力强、作风好的人员组成教育督导队伍,并大力提高督导人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应对教育督导工作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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