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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国庆和中秋佳节来临。为了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让全市人民在抗御特大旱灾后度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6)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23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从9月27日至10月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道路、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学校、宗教场所、食品药品、森林防火、特种设备、军工等行业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工作方式
  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委、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重庆煤监局、重庆海事局、民航重庆安监办、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等21个市级(含中央在渝)重点监管部门,分别组成由领导同志带队的安全检查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针对重点行业,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13个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明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十一”黄金周的安全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检查安全,其他领导成员按分工、按行业组织安全检查督查组(检查组登记表附后)。
  (二)制订方案,认真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订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逐一加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21个市级重点监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排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部位)逐一建档造册,落实责任人,认真整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督查组于9月29日前将督查方案及领导同志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分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严格纪律,扎实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贯穿到本次检查督查之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把节日期间安全检查督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切实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四)重点监控,严防死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检查中,要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部位)进行严密监控,落实人员24小时严防死守,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平安祥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全生产检查督查组情况登记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市级部门“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督查工作组分工情况表
2.各区县(自治县、市)“十一”黄金周期间组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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