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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限制每单位只能接受5个研究生的文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配置这部分人力资源对于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意义重大。为了做好2001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继续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来落实就业方案。

  二、2001年全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重点是继续采取多种措施调整毕业研究生的结构和地区流向,保证国家重点用人单位和西部地区对毕业研究生的急需。
  1、继续坚持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毕业研究生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应由用人单位向培养单位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2、2001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对国家重点用人单位予以支持和倾斜。为此,我们将公布2001年教育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名单,各培养单位要对重点用人单位重点宣传,优先推荐。各培养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毕业研究生到重点单位工作。到重点单位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比例将作为审核就业方案的重点和评估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
  3、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我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方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的意义,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各高等学校应积极与西北地区的用人单位加强联系,建立一些对口支援的基地,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地处西北地区的各地方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研究生到本地区工作。
  4、为贯彻既加强重点、又兼顾一般的原则,除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用人单位外,同一学校派往同一单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如有特殊情况,各培养单位要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
  5、为了使毕业研究生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合理,2001年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研究生在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不得派往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其它人才中介机构。这部分毕业研究生应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部门推荐在当地就业。

  三、各地方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加大力度,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的建设。不仅要搞好有形市场(校园招聘会),更要花大力气建设无形市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尽快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1、要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教学[1999]16号)的文件精神,校园招聘活动要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年的学习。
  2、各高等学校在制定毕业研究生建议就业方案时,应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降低违约率,维护《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3、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学校一般不再受理调整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调整改派审批表》按培养单位隶属报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部审批。
  4、以定向和委托培养方式招收的研究生,要严格按合同就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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