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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精神,现就我市物价系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大价格服务力度,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生猪、烤烟、蚕茧等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和指导,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对尿素、碳铵、过磷酸钙等重要化肥产品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各种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管理。完善种子价格管理,在种子销售旺季建立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监测旬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加强对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调控,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进销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措施进行干预,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三)加强农村电力价格管理。在进一步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政策,实行抄表到户,切实降低农村电价水平。继续对农业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实施政策优惠,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继续促进和支持农村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农村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小水电上网负荷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小水电机组利用效率。重点开展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用电价格调研工作,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实现农村中小学及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别价格执行;为有效支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运转,全市村民委员会办公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四)加强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及农村自来水销售价格管理。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基础上,以农业用水计量为方向,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效农业上,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城镇源水价格及工业用水价格,有效提升我市水利工程病害治理能力和渠系维护能力,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自来水企业严格控制自来水成本费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场镇自来水销售价格管理。
  (五)加大垄断行业安装收费治理力度。在推行农村用水、用电、用气“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过程中,切实规范安装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标准。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及改造已完工地区,农民要求新装电表的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新安装户成片安装时的标准。降低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积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用户可自行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安装材料,禁止水、电、气部门在安装服务过程中利用垄断地位强制销售安装材料及强制服务。
  (六)加强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监督管理。全面清理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取消不合理或搭车收费,重新核定屠宰收费标准,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改变收费对象,化整为零增加收费和多个环节重复收费。
  (七)严格执行检验认证收费政策。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产品、园艺产品、林特产品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健康食品,逐步提高农产品效益和质量安全水平,对绿色仪器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八)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在市内全面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减免通行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协作,建立双边互免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的“绿色通道”,促进鲜活农产品优化配置。
  (九)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和管理。贯彻落实《价格法》有关规定,推进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设工作。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完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和农资储备、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村市场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建立。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十)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资费向农村倾斜的有关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出台的固定电话套餐资费政策,督促电信企业继续完善和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满足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进一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
  (十一)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按照农村低于城市的原则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农民群众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政策,促进农村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十二)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对农村道路改造后的客运站点设置及道路里程进行全面清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降低农村客运成本。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农村客运的财政补贴政策。
  (十三)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在城镇规划区外新建、改(扩)建住房的,除按照规定收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十四)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开展农村环保收费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五)治理规范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核定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取消学具材料费和教辅资料费。规范普通高中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严禁学校收费时强制搭售商业保险。
  (十六)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鼓励价廉质优药品进入农村市场。支持农村零售药店、连锁药店发展,规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十七)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殡葬服务收费中对农业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的定价机制,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丧属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禁止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等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八)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过去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各地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要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十九)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调研,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农村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十)继续清理整顿对农民务工、农民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在已经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收费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和降低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规范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降低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二十一)开展涉农价格检查。加强农产品收购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在粮食收购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严格执行烟叶、蚕茧收购价政策,坚决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收购价、压级压价、短斤少两等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深入开展农资价格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给予的尿素、碳铵、种子等生产环节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流通环节是否按规定差率执行,切实减轻农资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不利影响。
  (二十二)继续抓好涉农收费检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题检查。重点部署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始终对涉农乱收费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快速反应机制。构建涉农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防止涉农乱收费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二十三)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12358农村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对于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十四)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要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的基础上,注重公示内容及时更新,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积极争取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整合现有资源,形成以12358为核心,乡镇价格监督站为支点,农村价格义务监督员为末梢的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体系;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站工作制度和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培训、联系制度,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站和义务监督员考核奖励机制,扩大对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二十五)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可靠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服务,改变农民群众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鼓励农民主动参与监督,为涉农收费检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六)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农民公布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果,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对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的调查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加强以城市为中心的成本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优势,提高农产品市场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一户带百户”的示范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十七)搞好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涉农部门等市级部门联合开展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整合农产品价格信息资源,加强农产品信息服务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分析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联系,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七、努力营造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二十八)进一步改善价格工作的外部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健全农村价格工作体系,完善农村价格工作职能,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内容,提高价格工作人员素质,为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二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全市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形成团结协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的良好风气;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发扬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物价队伍的战斗力;及时总结推广农村物价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干部培训,增强物价干部钻研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的自觉性,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把物价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熟、党政领导信任、广大农民拥护的队伍,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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