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财政部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证券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二、证券上市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三、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四、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五、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六、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
七、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
八、公开发行公司之监督、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查核。
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审核、监督及管理。
十、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监督及管理。
十一、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之监督及管理。
十二、证券、期货与证券投资人、期货交易人保护政策、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十三、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机构计算机信息作业之监督及管理。
十四、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十五、其它有关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3条 本局设八组及稽核室、法务室、信息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议事、文稿审核、文书、印信、出纳、事务、档案管理及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副组长、专门委员、科长、分析师、秘书、稽核、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