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财政部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银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监督及管理。
二、本国银行之监督及管理。
三、外国银行分行与代表人办事处之监督及管理。
四、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监督及管理。
五、票券商与票券集保公司之监督及管理。
六、信用合作社之监督及管理。
七、金融资产服务公司之认可及管理。
八、信用卡业务与机构之监督及管理。
九、信托业与信托投资公司之监督及管理。
十、金融资产与不动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十一、经营银行间征信数据处理交换服务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十二、存款保险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十三、与第一款至第十款相关之财团法人、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十四、会同交通部对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十五、外汇行政之监督及管理。
十六、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机构相关法规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十七、与本局业务有关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十八、与本局业务有关之消费者保护工作。
十九、其它与前列各款有关之机构与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第3条 本局设六组及信息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文书、印信、议事、档案管理、事务、出纳及不属于其它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副组长、室主任、专门委员、秘书、稽核、科长、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稽查、科员、助理员、助理设计师、书记、作业员。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稽核、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专员、科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9条 本局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专员、科员、佐理员,依法办理统计事项。
第10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