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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暂行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财政部台财融(六)字第09300185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检查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金融检查制度之研拟。

二、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之检查。

三、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海外分支机构之检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报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所报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金融检查法规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研拟。

七、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检查报告之追踪、考核。

八、金融检查作业信息系统之规划、开发及管理。

九、金融检查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十、其它有关之金融检查。

第3条 本局设八组及信息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文书、印信、议事、档案管理、事务、出纳及不属于其它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本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三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副组长、室主任、专门委员、科长、秘书、稽核、分析师、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稽查、科员、助理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稽核、专员、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长、稽核、专员、科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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