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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国税发[2006]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规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
  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免)税单证不齐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的,各单位应根据申请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延期。核准延期的,应明确具体的准予延期期限。出口企业在办理延期申请时须明确未收齐的单证名称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提供其他已收齐的出口退(免)税单证,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对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因信息不齐或不符,不能办理正式申报手续的,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审核纸质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对审核确认无问题的,应按规定在相关单证上签字、盖章。
  二、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建立、健全征退税联系制度。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应定期做好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的清查工作,及时将相关的应征税信息传递给征税部门。征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口退税主管部门。
  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的,相关企业可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办理相关的纳税申报手续。
  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在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须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电子信息、协查信息。在信息核对无误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单证后,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方可按规定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无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
  出口退税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已经确认为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从2006年8月的申报期起,对免抵退税计算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将审核确认的应退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冲减留抵税额。
  我市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为“该生产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份,按照上述标准,对出口型生产企业是否属小型企业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首笔出口日期的审核确认工作,不得以出口退(免)税认定日期作为首笔出口日期。
  四、各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信息传递及核销单后续管理等工作。
  对2006年7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发生的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企业在申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除提供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外,还须提供国税机关签发的委托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对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代理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的有关规
  定进行征税处理。
  对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申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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