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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 1996-06-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你们关于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委同意你省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部分全日制民办高校学生组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制订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积累和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的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向我委报告、请示。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它是教育考试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通过试点逐步形成学历文凭考试制度是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多种形式发展高中后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对民办高校的重大扶持措施,是广开学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民办高校实施管理、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测、促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试点工作在国家教委和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主管这项工作的处(室),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在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本具备《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要求的办学条件、具有二年以上办学实践、教育质量有可靠保证的全日制民办高校作为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的资格,由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向试点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送国家教委备案同意。取得试点资格的学校名单由试点省市每年向社会公布。
  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试点学校每年全面考核一次,重新确认其试点资格。对于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以及在招生、收费、发证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试点学校的资格。

  四、试点专业主要是应用性、职业型、社会急需的专业。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市考办”)和试点学校共同确定。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基础理论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专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教学计划中课堂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500学时,实践性教学时间应安排15-20周。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全国统考课、省市统考课和学校考试课三部分。分别由国家教委、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每个专业全国和省市统考课为10门,约占教学计划所设理论课程的70%,其余30%的理论教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市考办的监督下,由学校负责考试。
  全国统考课暂定为:政治理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基础英语、会计学基础、计算机基础。每专业全国统考课从上述课程中选定2-3门。以后逐步达到5门。
  试点学校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外,应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试点中的考试工作并负责制订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及命题工作。试点省、市考办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承担全国统考在本省市的实施工作,负责本省市统考课程的考试工作,包括制订考试大纲、命题、评卷、考籍管理、发放毕业证书等。必要时,全国考办和省市考办可对学校考试课程进行抽查考试。
  全国考办和试点省市考办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收取考试费用。

  六、学校的招生规模应根据其办学条件予以限定。入学考核和录取标准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试点学校原则上不跨省市招生。确需从外省市招生的,应征得学校和学生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七、试点学校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全国统考课、省市统考课、学校考试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试点省市考办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芯由全国考办统一印制,在证书内芯上加盖学校印章)。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八、请各试点省市按照上述意见调整和制订试点方案,连同试点学校、试点专业及教学、考试计划报送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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