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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目前我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还较高;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增强对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复议制度是把行政纠纷依法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行政纠纷扩大和激化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应有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贡献。
  二、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减少和预防行政纠纷的发生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减少和预防行政纠纷的发生。要明确本机关的法定职责及执法权限,避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执法主体不合法而被撤销。要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视证据的运用,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遵守行政职权法定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行政复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并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不得把行政复议申请人拒之门外。要完善行政复议有关配套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的要求,按时提交书面答复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尊重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不得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阻挠,更不能打击报复。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按时提交答辩状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争取亲自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与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代理参与诉讼。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从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行政机关要避免把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委托给律师办理,而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诉讼的现象。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判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降低行政案件的纠错率和败诉率,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把各有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行政效能和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具体办法按市效能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违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按《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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