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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 1999-05-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原国家教委报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于1996年6月成立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同年11月29日,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了基金委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等。
  随着形势和事业的发展,并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经国家留学基金委1998年12月16日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对《章程》中的若干名词和条款做了修订。现将正式审定通过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原《章程》同时废止)印发给你们。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在我部领导下,按照新《章程》做好有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继续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条 基金委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等工作,以利于发展我国与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贸合作,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留学基金计划的财政专款。基金委同时也接收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的捐赠、资助。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事务。

  第五条 负责管理、使用国家留学基金,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制订管理规章,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受委托管理各项与国外双边、多边交换或单项奖学金,并接受境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管理有关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务,资助有益于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和对外友好关系的项目。

  第七条 争取境内外捐赠、资助,拓宽基金来源,加强基金管理,增加基金积累。

  第八条 与境内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基金委总部设在北京。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国家、地区委托或设立有关机构,承接基金委的任务。

  第十条 基金委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会为咨询、审议机构,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副部长兼任。其他成员由教育部与各有关方面协商、成员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例会一或二次,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如有特殊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基金委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基金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由办公室、出国事务部、来华事务部、基金与财务部、项目合作与咨询部、法律事务部等若干部门组成。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3、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2、组织实施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的有关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有关项目的受理、申请、评审、审批以及经费发放等方面的事务,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准备委员会会议和承办委员会决定的其它各项任务。
  6、监督和检查接受基金委资助的项目和人员使用基金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和精干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条件选拔录用秘书处工作人员。被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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